國務院法制辦22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了《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要求承包單位將已經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指定單位。
征求意見稿規定,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已取得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的企業和個人的監督檢查。政府有關部門違法干預工程建設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政府及其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注冊執業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對建設資金管理、工程造價、工程款和勞務費也作出了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投資工程未取得投資部門投資計劃和財政部門撥款證明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執行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計價依據,編制工程量清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與勞務企業核定勞務量,結算勞務費用;施工單位或者勞務企業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勞務費用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征求意見稿規定,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發包給兩個以上單位;分包工程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分包,其他單位不得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施工單位要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駐項目負責人和有關技術、安全生產等管理人員;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論證,并支付因縮短工期增加的相關費用,壓縮工期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不得壓縮;工程監理單位要選派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低監理費用。
摘自 新華網 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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