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記者從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獲悉,《南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日實施?!掇k法》明確,房屋征收和補償的主體由原來的開發商或用地單位,改為政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與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新的條例強調了應以公共利益需要為目的進行征收,規定了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是政府?;谛聴l例的變化,南寧市原有的拆遷管理規定已不適應今后的房屋征收。為順利推進城鎮化進程,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南寧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辦法》。
“改變了原來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作為拆遷主體實施拆遷的做法,這一點尤為凸顯”。該負責人說,根據原拆遷條例的規定,拆遷法律關系產生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對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而根據《辦法》的規定,征收法律關系產生于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間,政府作為當事人一方直接進行征收,不再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同時,《辦法》中刪去了原來令人敏感的“拆遷”字樣,代之以“征收”字樣。
該負責人說,《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執行,但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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