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
1 總 則 1.0.1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協調管理服務,以及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的相關服務。各階段的工作內容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主要工作內容》(附表一)。 1.0.2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包括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工程監理(以下簡稱“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與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的相關服務(以下簡稱“其他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 1.0.3 鐵路、水運、公路、水電、水庫工程的施工監理收費按建筑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方式計算收費。
其它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照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式計算收費。
1.0.4 其他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一般按相關服務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人工日費用標準》(附表四)收費。 1.0.5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 (2)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 1.0.6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是完成國家法律法規、規范規定的施工階段監理基本服務內容的價格。.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按《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表》(附表二)確定,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 1.0.7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是按照本收費標準規定的基價和1.0.5(2)計算出的施工監理服務基準收費額。發包人與監理人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范圍內協商確定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合同額。 1.0.8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式收費的,其計費額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資額。對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占工程概算投資額40%以上的工程項目,其建筑安裝工程費全部計入計費額,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按40%的比例計入計費額。但其計費額不應小于建筑安裝工程費與其相同且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等于工程概算投資額40%的工程項目的計費額。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設備并進行安裝調試服務的,以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同類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工程中有緩配設備的,應扣除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同類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工程中有引進設備的,按照購進設備的離岸價格折換成人民幣作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以建筑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方式收費的,其計費額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作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計費額的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均指每個監理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項目范圍的計費額。 1.0.9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調整系數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調整系數包括: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和高程調整系數。 (1)專業調整系數是對不同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工作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時,專業調整系數在《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專業調整系數表》(附表三)中查找確定。 (2)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是對同一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工程復雜程度分為一般、較復雜和復雜三個等級,其調整系數分別為:一般(Ⅰ級)0.85;較復雜(Ⅱ級)1.0;復雜(Ⅲ級)1.15。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時,工程復雜程度在相應章節的《工程復雜程度表》中查找確定。 (3)高程調整系數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為1;
海拔高程2001~3000m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調整系數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 1.0.10發包人將施工監理服務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單獨發包給監理人,則按照其占施工監理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其中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服務收費不宜低于施工監理服務收費額的70%。 1.0.11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服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理人承擔的,各監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監理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發包人委托其中一個監理人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服務總負責的,該監理人按照各監理人合計監理服務收費額的4~6%向發包人加收取總體協調費。 1.0.12本收費標準不包括本總則1.0.1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其他服務收費,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發包人與監理人協商確定。 2 礦山采選工程 2.1礦山采選工程范圍 適用于有色金屬、黑色冶金、化學、非金屬、黃金、鈾、煤炭以及其他礦種采選工程。 2.2 礦山采選工程復雜程度 2.2.1 采礦工程 采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1
等級 |
工程特征 |
Ⅰ級 |
1. 地形、地質、水文條件簡單;
2. 煤層、煤質穩定,全區可采,無巖漿巖侵入,無自然發火的礦井工程;
3. 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長<500 m;
4. 礦田地形為Ⅰ、Ⅱ類,煤層賦存條件屬Ⅰ、Ⅱ類,可采煤層2層以下,煤層埋藏深度<100m,可采用單一工藝的煤炭露天采礦工程;
5. 兩種礦石品種,有分采、分貯、分運設施的露天采礦工程;
6. 礦體埋藏垂深<120m的,山坡與深凹露天礦工程;
7. 礦石品種單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風井條數<4條的礦井工程。[返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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