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9-2002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通知
建標[2002]78號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OO二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2]78號)的要求,江蘇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我部組織有關部門對該規范進行了審查,現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209—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6、3.0.15、4.9.3、4.10.8、4.10.10、5.7.4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9—9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二、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OO二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2]78號)的要求,由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原《建筑地面工程及驗收規范》GB50209—95和《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多年建筑地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經驗,按照“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方針,進行全面修改,先后參加部規范研究會、協調會議,八易其稿,并以多種方式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對主要問題作了反復修改,最后召開審查會議定稿上報。
本規范是以原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9—95為主,與原國家標準《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中有關檢驗項目內容合并后修訂為國家標準,并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50037相符合,同時與現行國家施工質量驗收系列規范中有關過程控制和質量驗收指標相對應。本規范主要內容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基層鋪設、整體面層鋪設、板塊面層鋪設、木竹面層鋪設和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等八章。本標準主要規定內容有: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的劃分,列出過程控制條文,突出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施工質量標準的檢驗內容,強化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因此本規范不僅是工程質量驗收,也包括工序過程的驗收。
本規范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上。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為了提高規范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本標準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編制組(地址:南京市三元巷7號,郵編210005),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參編單位:天津市建工(集團)總公司
蘇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團公司
江蘇省建筑安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
江蘇省建筑工程公司
江蘇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熊杰民 王 華 佟貴森 戚森偉 朱學農
王玉章 張三旗 郭輝琴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說明:
1.0.1 本條是在建設部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系列驗收規范體系中,提出修訂《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原則,以達到確保工程質量的目的。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溝、踏步、臺階和坡道等附屬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不適用于保溫、隔熱、超凈、屏蔽、絕緣、防止放射線以及防腐蝕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說明: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對本規范未包括的建筑地面工程(含基層鋪設和各類面層鋪設)施工質量驗收必須按設計要求或現行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進行驗收。
1.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及其他工程技術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
1.0.3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檢驗、驗收的質量標準和原則,考慮了目前的情況,還應符合建筑地面工程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中附加條文中有關建筑地面工程的質量指標,但其質量指標均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1.0.4 本規范應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配套使用。
說明:
1.0.4 本條提出了本規范編制的依據是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以下簡稱《統一標準》)。建筑地面工程系建筑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項)工程,因此在執行本規范時,強調應與《統一標準》配套使用。
1.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說明:
1.0.5 由于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涉及面較廣,與相關專業交叉,為了避免重復,本條提出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與本規范相關的其他有關國家和行業的規范、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筑地面b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層地面(地面)和樓層地面(樓面)的總稱。
2.0.2 面層 surface course
直接承受各種物理和化學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層。
2.0.3 結合層 combined course
面層與下一構造層相聯結的中間層。
2.0.4 基層 base course
面層下的構造層,包括填充層、隔離層、找平層、墊層和基土等
2.0.5 填充層 filler course
在建筑地面上起隔聲、保溫、找坡和暗敷管線等作用的構造層。
2.0.6 隔離層 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種液體或地下水、潮氣滲透地面等作用的構造層;僅防止地下潮氣透過地面時,可稱作防潮層。
2.0.7 找平層 troweling corese
在墊層、樓板上或填充層(輕質、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強作用的構造層。
2.0.8 墊層 under layer
承受并傳遞地面荷載于基土上的構造層。
2.0.9 基土 foundation earth layer
底層地面的地基土層。
2.0.10 縮縫 shrinkage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墊層在氣溫降低時產生不規則裂縫而設置的收縮縫。
2.0.11 伸縫 stretching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墊層在氣溫升高時在縮縫邊緣產生擠碎或拱起而設置的伸脹縫。
2.0.12 縱向縮縫 lengthwise shrinkage crack
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業方向的縮縫。
2.0.13 橫向縮縫crosswise stretching crack
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業方向的縮縫。
3 基本規定
3.0.1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劃分,按表3.0.1執行。
表3.0.1 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表
他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項工程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地面 整體面層 基層:基土、灰土墊層,砂墊層和砂石墊層、碎石墊層和碎磚墊層、三合土墊層、爐渣墊層、水泥混凝土墊層、找平層、隔離層、填充層 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水泥砂漿面層、水磨石面層、水泥鋼(鐵)屑面層、防油滲面層、不發火(防爆的)面層 板塊面層 基層:基土、灰土墊層,砂墊層和砂石墊層、碎石墊層和碎磚墊層、三合土墊層、爐渣墊層、水泥混凝土墊層、找平層、隔離層、填充層 面層:磚面層(陶瓷錦磚、缸磚、陶瓷地磚和水泥花磚面層)、大理石面層和花崗石面層、預制板塊面層(水泥混凝土板塊、水磨石板塊面層)、料石面層(條石、塊石面層)、塑料板面層、活動地板面層、地毯面層 木、竹面層 基層:基土、灰土墊層,砂墊層和砂石墊層、碎石墊層和碎磚墊層、三合土墊層、爐渣墊層、水泥混凝土墊層、找平層、隔離層、填充層 面層:實木地板面層(條材,塊材面層)、實木復合地板面層(條材,塊材面層)、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條材面層)、竹地板面層
說明:
3.0.1 本條主要針對“建筑地面”構成各層的組成,結合本規范的適用范圍,確定其各子分部工程和相應的各分項工程名稱的劃分,以利施工質量的檢驗和驗收。
3.0.2 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時,應有質量管理體系和相應的施工工藝技術標準。
說明:
3.0.2 本條為了進一步明確和加強質量管理而提出的要求,以保證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質量。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選用,并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進場材料應有中文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規格、型號及性能檢測報告,對重要材料應有復驗報告。
說明:
3.0.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主要是控制進場材料質量,提出對進場建筑材料應有中文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防假冒產品,并強調按規定抽驗和做好檢驗記錄,嚴把材料進場的質量關。
3.0.4 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崗石等天然石材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天然石材產品放射防護分類控制標準》JC518中有關材料有害物質的限量規定。進場應具有檢測報告。
說明:
3.0.4 本條的規定,對含有對人體直接有害物質石材嚴格按國家標準控制。
3.0.5 膠粘劑、瀝青膠結料和涂料等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選用,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規定。
說明:
3.0.5 本條的規定,因木、竹面層采用的膠粘劑、飾品涂料對人體直接有害,嚴格進行控制。
3.0.6 廁浴間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塊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3.0.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以滿足浴廁間使用功能要求,防止使用時對人體的傷害。
3.0.7 建筑地面下的溝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經檢驗合格并做隱蔽記錄,方可進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8 建筑地面工程基層(各構造層)和面層的鋪設,均應待其下一層檢驗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層。建筑地面工程各層鋪設前與相關專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以及設備管道安裝工程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
說明:
3.0.7 、3.0.8 這兩條強調施工順序,避免上層與下層因施工質量缺陷而造成的返工,以保證建筑地面(含構造層)工程整體施工質量水平的提高。建筑地面各構造層施工時,不僅是本工程上、下層的施工順序,有時還涉及到與其他各分部工程之間交叉進行。為保證相關土建和安裝之間的施工質量,避免完工后發生質量問題的糾紛,強調中間交接質量檢驗是極其重要的。
3.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時,各層環境溫度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摻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鋪設以及用石油瀝青膠結料鋪貼時,不應氏于5℃;
2 采用有機膠粘劑粘貼時,不易低于10℃;
3 采用砂、石材料鋪設時,不應低于0℃。
說明:
3.0.9 本條對建筑地面工程各層的施工規定了鋪設該層的環境溫度,這不僅是使各層具有正常凝結和硬化的條件,更主要的是保證了工程質量。
3.0.10 度的地面應采用基土高差達到設計要求的坡度;鋪設有坡度的樓面(或架空地面)應采用在鋼筋混凝土板上變更填充層(或找平層)鋪設的厚度或以結構起坡達到設計要求的坡度。
說明:
3.0.10 本條提出是保證建筑地面工程起坡的正確性。
3.0.11 室外散水、明溝、踏步、臺階和坡道等附屬工程,其面層和基層(各構造層)均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時應按本規范基層鋪設中基土和相應墊層以及面層的規定執行。
說明:
3.0.11 本條明確室外附屬工程質量檢驗的標準。
3.0.12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溝,應設置伸縮縫,其延米間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轉角處應做45°縫。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溝和臺階等與建筑物連接處應設縫處理。上述縫寬度為15—20mm,縫內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說明:
3.0.12 本條提出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溝必須設置伸縮縫的重要性。
3.0.13 建筑地面的變形縫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地面的沉降縫、伸縮縫和防震縫,應與結構相應縫的位置一致,且應貫通建筑地面的各構造層;
2 沉降縫和防震縫的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縫內清理干凈,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蓋,并應與面層齊平。
說明:
3.0.13 本條提出變形縫設置范圍,強調縫的構造作用和縫的處理要求。
3.0.14 建筑地面鑲邊,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強烈機械作用下的水泥類整體面層與其他類型的面層鄰接處,應設置金屬鑲邊構件;
2 采用水磨石整體面層時,應用同類材料以分格條設置鑲邊;
3 條石面層和磚面層與其他面層鄰接處,應用頂鋪的同類材料鑲邊;
4 采用木竹面層和塑料板面層時,應用同類材料鑲邊;
5 地面面層與管溝、孔洞、檢查井等鄰接處,均應設置鑲邊;
6 管溝、變形縫等處的建筑地面面層的鑲邊構件,應在面層鋪設前裝設。
說明:
3.0.14 本條提出建筑地面工程設置鑲邊的規定。
3.0.15 廁浴間、廚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體)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層與相連接各類面層的標高差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3.0.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強調相鄰面層的標高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防止有排水的建筑地面面層水倒泄入相鄰面層,影響正常使用。
3.0.16 檢驗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漿強度試塊的組數,按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筑地面工程不應小于1組。當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積大于1000m2時,每增加100 m2應增做1組試塊;小于1000 m2按1000 m2計算。當改變配合比時,亦應相應地制作試塊組數。
說明:
3.0.16 本條提出檢驗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漿試塊組數的確定。
3.0.17 各類面層的鋪設宜在室內裝飾工程基本完工后進行。木、竹面層以及活動地板、塑料板、地毯面層的鋪設,應待抹灰工程或管道試壓等施工完工后進行。
說明:
3.0.17 本條強調施工工序,以保證建筑地面的施工質量。
3.0.18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層(各構造層)和各類面層的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應按每一層次或每層施工段(或變形縫)作為檢驗批,高層建筑的標準層可按每三層(不足三層按三層計)作為檢驗批;
2 每檢驗批應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層(各構造層)和各類面層所劃分的分項工程按自然間(或標準間)檢驗,抽查數量應隨機檢驗不應少于3間;不足3間,應全數檢查;其中走廊(過道)應以10延長米為1間,工業廠房(按單跨計)、禮堂、門廳應以兩個軸線為1間計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每檢驗批抽查數量應按其房間總數隨機檢驗不應少于4間,不足4間,應全數檢查。
說明:
3.0.18 參照原國家標準《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第9章地面與樓面工程中的有關要求,提出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檢驗批不是按抽查總數的5%計,而是采用隨機抽查的自然間(標準間)和最低量,其中考慮了高層建筑中建筑地面工程量較大、較繁,改為除裙樓外按高層標準間以每三層劃作為檢驗批,也較為合宜。對于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雖已做蓄水檢驗,為保證不滲漏,隨機抽查數略有提高,以保證可靠。
3.0.19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檢驗的主控項目,必須達到本規范規定的質量標準,認定為合格;一般項目80%以上的檢查點(處)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質量要求,其他檢查點(處)不得有明顯影響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許偏差值的50%為合格。凡達不到質量標準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處理。
說明:
3.0.19 本條提出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質量檢驗的主控項目的規定和一般項目的規定。對于分項工程的子分項目和允許偏差,考慮了目前的施工條件,提出80%(含80%)以上的檢查點符合質量要求即認為合格,以及處理的有關規定。
3.0.20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質量驗收應在建筑施工企業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監理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對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進行檢驗。
說明:
3.0.20 本條明確了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如何組織和驗收工作,進一步強化驗收,以確保建筑地面工程質量。
3.0.21 檢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允許偏差應采用鋼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和水準儀;
2 檢查空鼓應采用敲擊的方法;
3 檢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層(各構造層)和面層,應采用潑水或蓄水方法,蓄水時間不得少于24h;
4 檢查各類面層(含不需鋪設部分或局部面層)表面的裂紋、脫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應采用觀感的方法。
說明:
3.0.21 本條提出常規檢查方法的規定,但不排除新的工具和檢驗辦法。
3.0.22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應對面層采取保護措施。
說明:
3.0.22 本條為保證面層完工后的表面免遭破損,強調做好面層的保護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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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 層 鋪 設
4.1 一 般 規 定
4.1.1 本章適用于基土、墊層、找平層、隔離層和填充層等基層分項工程的施工選題檢驗。
說明:
4.1.1 本條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統一標準》附錄B表B.0.1和本規范表3.0.1中對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表的規定提出了基層分項工程進行施工質量檢驗的適用范圍。本節所列條文均系基層共性方面的規定。
4.1.2 基層鋪設材料質量、密實度和強度等級(或配合比)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
4.1.2 本條提出了對基層材質和基層鋪設夯實后的施工質量要求。
4.1.3 基層鋪設前,其下一層表面應干凈、無積水。
說明:
4.1.3 本條提出在基層鋪設前,對其下一層表面的施工質量要求。
4.1.4 當墊層、找平層內埋設暗管時,管道應按設計要求予以穩固。
說明:
4.1.4 本條提出埋設暗管應予以穩固。
4.1.5 基層的標高、坡度、厚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基層表面應平整,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1.5的規定。
說明:
4.1.5 本條規定了基層(各構造)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表4.1.5 基層表面的允許檢驗方法(mm)
項 次 項 目 允許偏差 檢 驗 方 法 基土 墊層 找平層 填充層 隔離層 土 砂、砂石、碎石、碎磚 灰土、三合土、爐渣、水泥 木擱柵 毛地板 用瀝青瑪碲脂做結全層鋪設樣式花木板、板塊面層 用水泥砂漿做結合層鋪設板塊面導 用膠粘劑做結合層鋪設拼花木板、塑料板、強化復合地板、竹地板面層 松散材料 板、塊材料 防水、防潮、防油滲 拼花實木地板、拼花實木復合地板面層 其他種類面層 1 表面平整度 15 15 10 3 3 5 3 5 2 7 5 3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2 標高 0—50 +20 +10 +5 +5 +8 +5 +8 +4 +4
+4 用水準儀檢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間相應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檢查 4 厚度 在個別地方不大于設計厚度的1/10 用鋼尺檢查
4.2 基 土
4.2.1 對軟弱土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
說明:
4.2.1 本條提出軟弱土層應進行處理。
4.2.2 填土應分層壓(夯)實,填土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的有關規定。
說明:
4.2.2 本條提出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和對土質的質量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強調分層壓(夯)實的重要性。
4.2.3 填土時易為最優含水量。重要工程或大面積的地面填土前,應取土樣,按擊實試驗確定最優含水量與相應的最大干密度。
說明:
4.2.3 本條提出填土壓實時,土料宜控制在最優含水量的狀態下進行。重要工程或大面積的地面系指廠房、公共建筑地面和高填土應采取擊實試驗確定最優含水量與相應的最大干密度。
Ⅰ 主控項目
4.2.4 基土嚴禁用淤泥、腐植土、凍土、耕植土、膨脹土和含有有機物質大于8%的土作為填土。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土質記錄。
說明:
4.2.4 本條對基土土質提出了嚴格要求,規定嚴禁用幾種土料做地面下填土。
4.2.5 基土應均勻密實,壓實系數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不應小于0.90。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試驗記錄。
說明:
4.2.5 本條強調了基土的密實度和每層壓實后的壓實系數不應小于0.9及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4.2.6 基土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4.2.6 本條規定了基土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4.3 灰土墊層
4.3.1 灰土墊層應采用熟化石灰與粘土(或粉質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鋪設,其厚度不應小于100mm。
說明:
4.3.1 本條提出了灰土墊層所采用的材料,并規定了其厚度的最小限值,以便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50037(以下簡稱《設計規范》)相一致。
4.3.2 熟化石灰可采用磨細生石灰,亦可用粉煤灰或電石渣代替。
說明:
4.3.2 本條提出可采用磨細生石灰,但應按體積比與粘土拌和灑水堆放8h后使用;還提出了兩種代用材料,有利于三廢處理和保護環境,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3.3 灰土墊層應鋪設在不受地下水浸泡的基土上。施工后應有防止水浸泡的措施。
說明:
4.3.3 本條提出了灰土墊層在施工中和施工后的質量要求。
4.3.4 灰土墊層應分層夯實,經濕潤養護、晾干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說明:
4.3.4 本條提出了在施工中的質量保證措施。
Ⅰ 主控項目
4.3.5 灰土體積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配合比通知單記錄。
說明:
4.3.5 本條嚴格規定了灰土墊層的材質要求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4.3.6 熟化石灰顆粒粒徑不得大于5mm;粘土(或粉質粘土、粉土)內不得含有有機物質,顆粒粒徑不得大于15mm。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記錄。
說明:
4.3.6 本條規定必須檢查灰土墊層的體積比。當設計無要求時,一般常規提出熟化石灰:粘土為3:7。并提出了檢驗方法。
4.3.7 灰土墊層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4.3.7 本條提出了灰土墊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4.4 砂墊層和砂石墊層
4.4.1 砂墊層厚度不應小于60mm;砂石墊層厚度不應小于100mm。
說明:
4.4.1 本條規定了砂墊層和砂石墊層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與《設計規范》相一致。
4.4.2 砂石應選用天然級配材料。鋪設時不應有粗細顆粒分離現象,壓(夯)至不松動為止。
說明:
4.4.2 本條提出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Ⅰ 主控項目
4.4.3 砂和砂石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機雜質;砂應采用中砂;石子最大粒徑不得大于墊層厚度的2/3。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4.4.3 本條規定了墊層的材質要求和檢驗方法。
4.4.4 砂墊層和砂石墊層的干密度(或貫入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試驗記錄。
說明:
4.4.4 本條規定了必須檢查墊層的干密度和檢驗方法,可采取環刀法測定干密度或采用小型錘擊貫入度測定。
Ⅱ 一般項目
4.4.5 表面不應有砂窩、石堆等質量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4.4.5 本條提出了檢查墊層表面的質量缺陷和檢驗方法。
4.4.6 砂墊層和砂石墊層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4.4.6 本條提出了墊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4.5 碎石墊層和碎磚墊層
4.5.1 碎石墊層和碎磚墊層厚度不應小于100mm。
說明:
4.5.1 本條提出了墊層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與《設計規范》相一致。
4.5.2 墊層應分層壓(夯)實,達到表面堅實、平整。
說明:
4.5.2 本條提出了施工過程中和夯實后的質量要求,以保證施工質量。
Ⅰ 主控項目
4.5.3 碎石的強度應均勻,最大粒徑不應大于墊層厚度的2/3;碎磚不應采用風化,酥松、夾有有機雜質的磚料,顆粒粒徑不應大于60 mm。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4.5.3 本條規定了墊層材料的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4.5.4 碎石、碎磚墊層的密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試驗記錄。
說明:
4.5.4 本條規定必須檢查墊層的密實度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4.5.5 碎石、碎磚墊層的表面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4.5.5 本條提出了墊層的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4.6 三合土墊層
4.6.1 三合土墊層采用石灰、砂(可摻入少量粘土)與碎磚的拌和料鋪設,其厚度不應小于100 mm。
說明:
4.6.1 本條提出了三合土墊層所采用的材料;并規定了墊層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與《設計規范》相一致;還提出了代用材料。
4.6.2 三合土墊層應分層夯實。
說明:
4.6.2 本條提出了三合土墊層在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Ⅰ 主控項目
4.6.3 熟化石灰顆粒粒徑不得大于5 mm;砂應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機物質;碎磚不應采用風化、酥松和有機雜質的磚料,顆粒粒徑不應大于60 mm。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4.6.3 本條規定了三合土墊層材料的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4.6.4 三合土的體積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4.6.4 本條規定必須檢查三合土的體積比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4.6.5 三合土墊層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4.6.5 本條提出了三合土墊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4.7 爐渣墊層
4.7.1 爐渣墊層采用爐渣或水泥與爐渣或水泥、石灰與爐渣的拌和料鋪設,其厚度不應小于80 mm。
說明:
4.7.1 本條規定了墊層分別采用不同的組成材料的三種做法和墊層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與《設計規范》相一致。
4.7.2 爐渣或水泥渣墊層的爐渣,使用前應澆水悶透;水泥石灰爐渣墊層的爐渣,使用前應用石灰漿或用熟化石灰澆水拌和悶透;悶透時間均不得少于5d。
說明:
4.7.2 本條提出了爐渣材料使用前的施工質量控制和爐渣悶透的時間最低限值,以防止爐渣悶不透而引起體積膨脹造成質量事故。
4.7.3 在墊層鋪設前,其下一層應濕潤;鋪設時應分層壓實,鋪設后應養護,待其凝結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說明:
4.7.3 本條提出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以保證墊層質量。
Ⅰ 主控項目
4.7.4 爐渣內不應含有有機雜質和未燃盡的煤塊,顆粒粒徑不應大于40 mm,且顆粒粒徑在5 mm及其以下的顆粒,不得超過總體積的40%;熟化石灰顆粒粒徑不得大于5 mm。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4.7.4 本條規定了爐渣墊層材料的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4.7.5 爐渣墊層的體積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配合比通知單。
說明:
4.7.5 本條規定必須檢查爐渣墊層的體積比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4.7.6 爐渣墊層與其下一層結合牢固,不得有空鼓和松散爐渣顆粒。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用小錘輕擊檢查。
說明:
4.7.6 本條提出了爐渣墊層施工后的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4.7.7 爐渣墊層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4.7.7 本條提出了檢查爐渣墊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4.8 水泥混凝土墊層
4.8.1 水泥混凝土墊層鋪設在基土上,當氣溫長期處于0℃以下,設計無要求時,墊層應設置伸縮縫。
說明:
4.8.1 本條強調地面處于長期低溫下應設置伸縮縫。以便引起施工中的重視。
4.8.2 水泥混凝土墊層的厚度不應小于60 mm。
說明:
4.8.2 本條規定了水泥混凝土墊層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與《設計規范》相一致。
4.8.3 墊層鋪設前,其下一層表面應濕潤。
說明:
4.8.3 本條提出了墊層鋪設前,對其下一層表面的質量要求。
4.8.4 室內地面的水泥混凝土墊層,應設置縱向縮縫和橫向縮縫;縱向縮縫間距不得大于6 m,橫向縮縫不得大于12 m。
說明:
4.8.4 本條規定了墊層縱、橫縮縫間距的最大限值。
4.8.5 墊層的給向縮縫應做平頭縫或加肋板平頭縫。當墊層厚度大于150 mm時,可做企口縫。橫向縮縫應做假縫。
平頭縫和企口縫的縫間不得放置隔離材料,澆筑時應互相緊貼。企口縫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假縫寬度為5—20 mm,深度為墊層厚度的1/3,縫內填水泥砂漿。
說明:
4.8.5 本條提出了墊層縱、橫向縮縫的類型和施工質量要求,以確保墊層的質量。
4.8.6 工業廠房、禮堂、門廳等大面積積水泥混凝土墊層應分區段澆筑。分區段應結合變形縫位置、不同類型的建筑地面連接處和設備基礎的位置進行劃分,并應與設置的縱向、橫向縮縫的間距相一致。
說明:
4.8.6 本條提出墊層分區、段澆筑的劃分方法,并應與變形縫的位置相一致。
4.8.7 水泥混凝土施工質量檢驗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
說明:
4.8.7 本條提出了水泥混凝土施工質量檢驗還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的要求。
Ⅰ 主控項目
4.8.8 水泥混凝土墊層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徑不應大于墊層厚度的2/3;含泥量不應大于2%;砂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應大于3%。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4.8.8 本條規定了水泥混凝土墊層材料的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4.8.9 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應小于C10。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配合比通知單及檢測報告。
說明:
4.8.9 本條規定必須檢查水泥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和檢驗方法。還規定了其強度等級的最小限值,以與設計規范相一致。
Ⅱ 一般項目
4.8.10 水泥混凝土墊層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4.8.10 本條提出了水泥混凝土墊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4.9 找平層
4.9.1 找平層采用水泥砂漿或水泥混凝土鋪設,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章有關面層的規定。
說明:
4.9.1 本條提出了找平層分別采用不同的組成材料的兩種做法;并規定了除執行本規范本節規定外,還應符合規范第5章相應面層的規定。
4.9.2 鋪設找平層前,當其下一層有松散填充料時,應予鋪平振實。
說明:
4.9.2 本條提出了鋪設找平層前,其下一層施工質量的控制。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鋪設前必須對立管、套管和地漏與樓板節點之間進行密封處理;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4.9.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針對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規定的保證施工質量要求,以免滲漏和積水等缺陷。
4.9.4 在預制鋼筋混凝土板上鋪設找平層前,板縫填嵌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預制鋼筋混凝土板相鄰縫底寬不應小于20 mm;
2 填嵌時,板縫內應清理干凈,保持濕潤;
3 填縫采用細石混凝土,其強度等級不得小于C20。填縫高度應低于板面10—20 mm,且振搗密實,表面不應壓光;填縫后應養護;
4 當板縫底寬大于40 mm時,應按設計要求配置鋼筋。
說明:
4.9.4 本條系統地提出了預制鋼筋混凝土板板縫寬度、清理、填縫、養護和保護等各道工序的具體施工質量要求,以增強樓面與地面(架空板)的整體性,防止沿板縫方向開裂的質量缺陷。
4.9.5 在預制鋼筋混凝土板上鋪設找平層時,其板端應按設計要求做防裂的構造措施。
說明:
4.9.5 本條針對預制鋼筋混凝土板的板端縫之間提出應增加防止面層開裂的構造措施是很重要的,也是克服水泥類面層裂縫出現的方法之一。
Ⅰ 主控項目
4.9.6 找平層采用碎石或卵石的粒徑不應大于其厚度的2/3,含泥量不應大于2%;砂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應大于3%。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4.9.6 本條規定了找平層材料的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4.9.7 水泥砂漿體積比或水泥混凝土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水泥砂漿體積比不應小于1:3(或相應強度等級);水泥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小于C15。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配合比通知單及檢測報告。
說明:
4.9.7 本條規定必須檢查找平層的體積比或強度等級和檢驗方法。還規定了其相應最小限值,以便與《設計規范》相一致。
4.9.8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處嚴禁滲漏,坡向應正確、無積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蓄水、潑水檢驗及坡度尺檢查。
說明:
4.9.8 嚴格規定對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質量要求,強調必須進行蓄水、潑水檢驗,一般蓄水深度為20—30mm,24h內無滲漏為合格。
Ⅱ 一般項目
4.9.9 找平層與其下一層結合牢固,不得有空鼓。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說明:
4.9.9 本條提出了對找平層與下一層之間的施工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4.9.10 找平層表面應密實,不得有起砂、蜂窩和裂縫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4.9.10 本條提出了對找平層表面的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4.9.11 找平層的表面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4.9.11 本條提出了檢查找平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4.10 隔 離 層
4.10.1 隔離層的材料,其材質應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認定。
說明:
4.10.1 本條提出了隔離層施工質量檢驗除執行本規范本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相關現行國家規范的有關規定。
4.10.2 在水泥類找平層上鋪設瀝青類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以水泥類材料作為防水隔離層時,其表面應堅固、潔凈、干燥,鋪設前,應涂刷基層處理劑。基層處理劑應采用與卷材性能配套的材料或采用同類涂料的底子油。
說明:
4.10.2 本條強調了隔離層材質的性能檢測必須送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認定。
4.10.3 當采用摻有防水劑的水泥類找平層作為防水隔離層時,其摻量和強度等級(或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4.10.3 本條提出采用水泥類找平層作為防水隔離層時,其防水劑摻量和水泥類找平層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4.10.4 鋪設防水隔離層時,在管道穿過樓板面四周,防水材料應向上鋪涂,并超過套管的上口;在靠近墻面處,應高以面層200—300mm或按設計要求的高度鋪涂。陰陽角和管道穿過樓板面的根部應增加鋪涂附加防水隔離層。
說明:
4.10.4 本條對鋪設隔離層和穿管四周、墻面以及管道與套管之間的施工工藝作了嚴格的規定,從施工角度保證工程質量達到隔離要求。
4.10.5 防水材料鋪設后,必須蓄水檢驗。蓄水深度應為20—30mm,24h內無滲漏為合格,并做記錄。
說明:
4.10.5 本條針對目前廁浴間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做蓄水試驗的方法及要求。
4.10.6 隔離層施工質量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的有關規定。
Ⅰ 主控項目
4.10.7 隔離層材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標準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檢測報告。
說明:4.10.7 本條規定了隔離層材質的要求和國家現行產品標準的規定及檢驗方法。
4.10.8 廁浴間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須設置防水隔離層。樓層結構必須采用現澆混凝土或整塊預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小于C20;樓板四周除門洞外,應做混凝土翻邊,其高度不應小于120mm。施工時結構層標高和預留孔洞位置應準確,嚴禁亂鑿洞。
檢驗方法:觀察和鋼尺檢查。
說明:
4.10.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了防止廁浴間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不致于發生滲漏現象,對樓層結構提出了確保質量的規定及檢驗方法。
4.10.9 水泥類防水隔離層的防水性能和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檢測報告。
說明:4.10.9 本條規定必須檢查水泥類防水隔離層的防水性能和強度等級及檢驗方法。
4.10.10防水隔離層嚴禁滲漏,坡向應正確、排水通暢。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蓄水、潑水檢驗或坡度尺檢查及檢查檢驗記錄。
說明:
4.10.1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嚴格規定了防水隔離層的施工質量要求及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4.10.11隔離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用鋼尺檢查。
說明:
4.10.11本條提出了隔離層的厚度要求和檢驗方法。
4.10.12隔離層與其下一層粘結牢固,不得有空鼓;防水涂層應平整、均勻,無脫皮、起殼、裂縫、鼓泡等缺陷。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和觀察檢查。
說明:
4.10.12本條提出了隔離層與其下一層粘結質量和對防水涂層的施工質量要求及檢驗方法。
4.10.13隔離層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4.10.13本條提出了隔離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4.11 填 充 層
4.11.1 填充層應按設計要求選用材料,其密度和導熱系數應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說明:
4.11.1 本條提出了填充層施工質量檢驗除執行本規范本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相關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4.11.2 填充層的下一層表面應平整。當為水泥類時,尚應潔凈、干燥,并不得有空鼓、裂縫和起砂等缺陷。
說明:
4.11.2 本條提出了對填充層下一層的施工質量要求,以保證鋪貼質量。
4.11.3 采用松散材料鋪設填充層時,應分層鋪平拍實;采用板,塊狀材料鋪設填充層時,應分層錯縫鋪貼。
說明:
4.11.3 本條提出了對鋪設填充層材料的質量要求。
4.11.4 填充層施工質量檢驗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的有關規定。
說明:
4.11.4 本條提出了對填充層施工過程中的質量要求。
Ⅰ 的控項目
4.11.5 填充層的材料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標準的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檢測報告。
說明:
4.11.5 本條規定了對填充層材質的要求和檢驗方法。
4.11.6 填充層的配合比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配合比通知單。
說明:
4.11.6 本條規定必須檢查填充層的配合比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4.11.7 松散材料填充層鋪設應密實;板塊狀材料填充層應壓實、無翹曲。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4.11.7 本條提出了填充層鋪設后的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4.11.8 填充層表面和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4.11.8 本條提出了填充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5 整體面層鋪設
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適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細石混凝土)面層、水泥漿面層、水磨石面層、水泥鋼(鐵)屑面層、防油滲面層和不發火(防爆的)面層等面層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檢驗。
說明:
5.1.1 本條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統一標準》的子分部工程劃分,指明內容的適用范圍及本章所列面層為整體面層子分部的分項工程。細石混凝土屬混凝土,故加“(含細石混凝土)”以明確。
5.1.2 鋪設整體面層時,其水泥類基層的抗壓強度不得小于1.2Mpa;表面應粗糙、潔凈、濕潤并不得有積水。鋪設前宜涂刷界面處理劑。
說明:5.1.2 本條強調鋪設整體面層對水泥類基層的要求,以保證上下層結合牢固。
5.1.3 鋪設整體面層,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3.0.13條的規定。
說明:
5.1.3 本條就防治整體類面層因溫差、收縮等造成裂縫或拱起、起殼等質量缺陷,提出原則性的設縫要求,施工過程中應有較明確的工藝要求。
5.1.4 整體面層施工后,養護時間不應小于7d;抗壓強度應達到5 Mpa后,方準上人行走;抗壓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說明:5.1.4 本條是對養護及使用前的保護要求,以保證面層的耐久性能。
5.1.5 當采用摻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腳線時,不得用石灰漿打底。
說明:5.1.5 本條主要是為了防治水泥類踢腳線的空鼓。
5.1.6 整體面層的抹平工作應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壓光工作應在水泥終凝前完成。
說明:
5.1.6 本條為一般規定,主要是對壓光、抹平等工序要求,防止因操作使表面結構破壞,影響面層質量。
5.1.7 整體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1.7的規定。
說明:
5.1.7 本規范表5.1.7規定了各整體類面層表面平整度、踢腳線上口平直、縫格平直的允許偏差限值。
表5.1.7 整體面層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項次 項目 允許偏差 檢驗方法 水泥混凝土面層 水泥砂漿面層 普通水磨石面層 高級水磨石面層 水泥鋼(鐵)屑面層 防油滲混凝土和不發火(防爆的)面層 1 表面平整度 5 4 3 2 4 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2 踢腳線上口平直 4 4 3 3 4 4 拉5m線和用鋼尺檢查 3 縫格平直 3 3 3 2 3 3
5.2 水泥混凝土面層
5.2.1 水泥混凝土面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5.2.1 本條對面層厚度提出要求,因此施工過程中應對面層厚度采取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以符合本規范和設計對面層厚度的要求。
5.2.2 水泥混凝土面層鋪設不得留施工縫。當施工間隙超過允許時間規定時,應對接槎處進行處理。
說明:
5.2.2 本條提出鋪設時不得留施工縫及對接槎處質量作出規定。
Ⅰ 的控項目
5.2.3 水泥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徑不應大于面層厚度的2/3,細石混凝土面采用的石子粒徑不應大于15mm。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5.2.3 本條對粗骨料的粒徑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2.4 面層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水泥混凝土面層強度等級不應小于C20;水泥混凝土墊層兼面層強度等級不應小于C15。
檢驗方法:檢查配合比通知單及檢測報告。
說明:
5.2.4 本條對面層強度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2.5 面層與下一層應結合牢固,無空鼓、裂紋。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注:空鼓面積不應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多于2處可不計。
說明:
5.2.5 本條對面層結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5.2.6 面層表面不應有裂紋、脫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5.2.6 本條對面層的表面外觀質量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2.7 面層表面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和采用潑水或用坡度尺檢查。
說明:
5.2.7 本條對面層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2.8 水泥砂漿踢腳線與墻面應緊密結合,高度一致,出墻厚度均勻。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鋼尺和觀察檢查。
注:局部空鼓長度不應大于300mm,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多于2處可不計。
說明:
5.2.8 本條對踢腳線質量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2.9 樓梯踏步的寬度、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樓層梯段相鄰踏步高度差不應大于10mm,每踏步兩端寬度差不應大于10mm;旋轉梯梯段的每踏步兩端寬度的允許偏差為5mm。樓梯踏步的齒角應整齊,防滑條應順直。
檢驗方法:觀察和鋼尺檢查。
說明:
5.2.9 本條對樓梯踏步質量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根據調研情況對踏步高度差允許偏差做了調整,并增加了踏步寬度差允許偏差。
5.2.10 水泥混凝土面層的允許偏差應, 符合本規,范表5.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5.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5.2.10 本條對面層的允許偏差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3 水泥砂漿面層
5.3.1 水泥砂漿面層的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應小于20nn。
說明:
5.3.1 本條對面層厚度提出要求,施工中應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
Ⅰ 主控項目
5.3.2 水泥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其強度等級不應小于32.5,不同品種、不同強度等級的水泥嚴禁混用;砂應為中粗砂,當采用石屑時,其粒徑應為1—5mm,且含泥量不應大于3%。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5.3.2 本條對面層所有材料如水泥、砂或石屑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根據調查和反饋意見,石屑粒徑要求由“宜為3—5mm”改為“,應為1—5 mm”,“其含粉量不大于3%”改為“含泥量不應大于3%”。
5.3.3 水泥砂漿面層的體積比(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且體積比應為1:2,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15。
檢驗方法:檢查配合比通知單和檢測報告。
說明:
5.3.3 本條對水泥砂(石屑)漿配合比及相應強度等級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3.4 面層與下一層應結合牢固,無空鼓、裂紋。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注:空鼓面積不應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多于2處可不計。
說明:
5.3.4 本條對面層結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5.3.5 面層表面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和采用潑水或坡度尺檢查。
說明:
5.3.5 本條對面層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3.6 面層表面應潔凈,無裂紋、脫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體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5.3.6 本條對面層的表面外觀質量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3.7 踢腳線與墻面應緊密結合,高度一致,出墻厚度均勻。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鋼尺和觀察檢查。
注:局部空鼓長度不應大于300mm,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多于2處可不計。
說明:
5.3.7 本條對踢腳線質量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3.8 樓梯跳眇的寬度、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樓層梯段相鄰踏步高度差不應大于10mm,每踏步兩端寬度差不應大于10mm;旋轉樓梯梯段的每踏步兩端寬度的允許偏差為5mm。樓梯踏步的齒角應整齊,防滑條應順直。
檢驗方法:觀察和鋼尺檢查。
說明:
5.3.8 本條是根據《統一標準》要求,將原《建筑地面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9—95第7.1.10條和《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相關內容合并,對樓梯踏步質量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根據調研情況對踏步高度允許偏差做了調整,并增加了踏步寬度偏差限值。
5.3.9 水泥砂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5.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5.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5.3.9 本條是根據《統一標準》要求,將原《建筑地面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9—95第9.0.11條和《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相關內容合并,對面層的允許偏差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4 水磨石面層
5.4.1 水磨石面層應采用水泥與石粒拌和料鋪設。面層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為12—18mm,且按石粒粒徑確定。水磨石面層的顏色和圖案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5.4.1 本條明確面層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為12—18 mm。
5.4.2 白色或淺色的水磨石面層,應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層,宜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同顏色的面層應使用同一批水泥。同一彩色面層應使用同廠、同批的顏料;其摻入量宜為水泥重量的3—6%或由試驗確定。
說明:
5.4.2 本條明確深色、淺色水磨石面層應采用的水泥品種及對彩色面層使用水泥和顏料的要求。
5.4.3 水磨石面層的結合層的水泥砂漿體積比宜為1:3相應的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10,水泥砂漿稠度(以標準圓錐體沉入度計)宜為30—35mm。
說明:
5.4.3 本條明確面層的結合層、水泥砂漿的體積比、相應的強度等級以及水泥砂漿稠度要求。
5.4.4 普通水磨石面層磨光遍數不應少于3遍。高級水磨石面層的厚度和磨光遍數由設計確定。
說明:
5.4.4 本條明確普通水磨石面層的磨光遍數。
5.4.5 在水磨石面層磨光后,涂草酸和上蠟前,其表面不得污染。
說明:
5.4.5 本條要求在水磨石面層磨光后應做好面層保護,防止污染。
Ⅰ 主控項目
5.4.6 水磨石面層的石粒,應采用堅硬可磨白云石、大理石等巖石加工而成,石粒應潔凈無雜物,其粒徑除特殊要求外應為6—15mm;水泥強度等級不應小于32.5;顏料應采用耐光、耐堿的礦物原料,不得使用酸性顏料。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
說明:
5.4.6 本條強調了對水磨石面層石粒、水泥、顏料的要求和檢驗方法。
5.4.7 水磨石面層拌和料的體積比應符合設計要求,且為:1:1.5—1:2.5(水泥:石粒)。
檢驗方法:檢查配合比通知單和檢測報告。
說明:
5.4.7 本條明確對水磨石面層拌合料體積比的要求和檢驗方法。
5.4.8 面層與下一層結合應牢固,無空鼓、裂紋。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注:空鼓面積不應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多于2處可不計。
說明:
5.4.8 本條強調了水磨石面層與下一層結合牢固、無空鼓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5.4.9 面層表面應光滑;無明顯裂紋,砂眼和磨紋;石粒密實,顯露均勻;顏色圖案一致,不混色;分格條牢固、順直和清晰。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5.4.9 本條明確對面層目測檢查的要求和方法。
5.4.10 踢腳線與墻面應緊密結合,高度一致,出墻厚度均勻。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鋼尺和觀察檢查。
注:局部空鼓長度不應大于300mm,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多于2處可不計。
說明:
5.4.10 本條明確對水磨石踢腳線的要求和檢驗方法。
5.4.11 樓梯踏步的寬度、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樓層梯段相鄰踏步高度差不應大于10mm,每踏步兩端寬度差不應大于10mm,旋轉樓梯梯段的每踏眇兩端寬度的允許偏差為5mm。樓梯踏步的齒角應整齊,防滑條應順直。
檢驗方法:觀察和鋼尺檢查。
說明:
5.4.11 本條明確對水磨石樓梯踏步的要求和檢驗方法。
5.4.12 水磨石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5.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5.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5.4.12 本條明確對水磨石面層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5.5 水泥鋼(鐵)屑面層
5.5.1 水泥鋼(鐵)屑面層應采用水泥與鋼(鐵)屑的拌和料鋪設。
說明:
5.5.1 水泥鋼(鐵)屑面層,是我國應用較早的普通性耐磨地面。
5.5.2 水泥鋼(鐵)屑面層配合比應通過試驗確定。當采用振動法使水泥水泥鋼(鐵)屑拌和料密實時,其密度不應小于2000kg/m3,其稠度不應大于10mm。
說明:
5.5.2 本條強調必須通過試驗以確定水泥鋼(鐵)屑面層配合比。
5.5.3 水泥鋼(鐵)屑面層鋪設時應先一鋪一層厚20mm的水泥砂漿結合層,面層的鋪設應在結合層的水泥初凝前完成。
說明:
5.5.3 本條指出鋪設水泥鋼(鐵)屑面層先鋪設水泥砂漿結合層,對結合層所用的水泥砂漿提出要求,同時對面層鋪設時間控制提出要求。
Ⅰ 主控項目
5.5.4 水泥強度等級不應小于32.5;鋼(鐵)屑的粒徑應為1—5mm;鋼(鐵)屑中不應有其他雜質,使用前應去油除銹,沖冼干凈并干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5.5.4 本條對所用水泥強度等級、鋼(鐵)屑粒徑作出規定和檢驗方法。
5.5.5 面層和結合層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且面層抗壓強度不應中于40Mpa;結合層體積比為1:2(相應的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15)。
檢驗方法:檢查配合比通知單和檢測報告。
說明:
5.5.5 本條對面層及結合層強度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5.6 面層與下一層結合必須牢固,無空鼓。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說明:
5.5.6 本條對面層結合牢固提出檢驗要求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5.5.7 面層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用坡度尺檢查。
說明:
5.5.7 本條對面層的坡度提出檢驗要求和檢驗方法。
5.5.8 面層表面不應有裂紋、脫皮、麻面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5.5.8 本條對面層的表面外觀質量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5.9 踢腳線與墻面應結合牢固,高度一致,出墻厚度均勻。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鋼尺和觀察檢查。
說明:
5.5.9 本條對踢腳線質量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5.10 水泥鋼(鐵)屑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5.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5.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5.5.10 本條對面層的允許偏差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6 防油滲面層
5.6.1 防油滲面層應采用防油滲混凝土鋪設或采用防油滲涂料涂刷。
說明:
5.6.1 本條對防油滲面層作出定義。
5.6.2 防油滲面層設置防油滲隔離層(包括與墻、柱連接處的均等)時,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5.6.2 本條對防油滲隔離層做法提出原則要求,施工前應提出詳細明確的工藝要求,施工中嚴格執行。
5, .6.3 防油滲混凝土面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防油滲混凝土的配合比應按設計要求的強度等級和抗滲性能通過試驗確定。
說明:
5.6.3 本條對防油滲混凝土面層厚度及施工配合比等提出明確要求,以便施工中加強控制。
5.6.4 防油滲混凝土面層應按廠房柱網分區段澆筑,區段劃分及分區段縫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5.6.4 本條對防油滲混凝土的澆筑及分區段縫提出原則要求,施工時應擬訂詳細工藝要求并嚴格執行。
5.6.5 防油滲混凝土面層內不得敷設管線。凡露出面層的電線管、接線盒、預埋套管和地腳螺栓等的處理,以及與墻、柱、變形縫、孔洞等連接處泛水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5.6.5 本條對防油滲水泥混凝土面層的一些構造做法作出規定。
5.6.6 防油滲面層采用防油滲涂料時,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選用,涂層厚度宜為5—7mm。
說明:
5.6.6 本條對防油滲涂料面層的厚度及所有材料作出規定。
Ⅰ 主控項目
5.6.7 防油滲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應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其強度等級應不小于32.5;碎石應采用花崗石或石英石,嚴禁使用松散多孔和吸水率大的石子,粒徑為5—15mm,其最大粒徑不應大于20mm,含泥量不應大于1%;砂應為中砂,潔凈無雜物,其細度模數應為2.3—2.6;摻入的外加劑和防油滲劑應符合產品質量標準。防油滲涂料應具有耐油、耐磨、耐火和粘結性能。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5.6.7 本條對防油滲水泥混凝土所用的材料作出了規定和檢驗方法。
5.6.8 防油滲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和抗滲性能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且強度等級不應小于C30;防油滲涂料抗拉粘結強度不應小于0.3Mpa。
檢驗方法:檢查配合比通知單和檢測報告。
說明:
5.6.8 本條對防油滲面層材料的強度等級、抗滲性能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6.9 防油滲混凝土面層與下一層應結合牢固、無空鼓。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說明:
5.6.9 本條對面層結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6.10 防油滲涂料面層與基層應粘結牢固,嚴禁有起皮、開裂、漏涂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5.6.10 本條對防油滲涂料面層結合牢固, 等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5.6.11 防油滲面層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和潑水或用坡度尺檢查。
說明:
5.6.11 本條對面層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6.12 防油滲混凝土面層表面不應有裂紋、脫皮、麻面和起砂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5.6.12 本條對面層的表面外觀質量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6.13 踢腳線與墻應緊密結合、高度一致,出墻厚度均勻。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鋼尺和觀察檢查。
說明:
5.6.13 本條對踢腳線質量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6.14 防油滲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5.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5.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5.6.14 本條對面層的允許偏差提出要求和檢驗方法。
5.7 不發火(防爆的)面層
5.7.1 不發火(防爆的)面層應采用水泥類的拌和料鋪設,其厚度并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5.7.1 本條明確不發火(防爆的)面層應采用水泥類材料鋪設。
5.7.2 不發火(防爆的)各類面層的鋪設,應符合本章相應面層的規定。
說明:
5.7.2 本條明確不發火(防爆的)面層鋪設質量要求應同本章同類面層規定。
5.7.3 不發后(防爆的)面層采用石料和硬化后的試件,應在金剛砂輪上做磨擦試驗。試驗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說明:
5.7.3 本條明確采用的石料和硬化后的試件,均應在金剛砂輪上做磨擦試驗,并附試驗方法和要求(見附錄A)。
Ⅰ 主控項目
5.7.4 不發火(防爆的)面層采用的碎石應選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屬或石料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為合格;砂應質地堅硬、表面粗糙,其粒徑宜為0.15—5mm,含泥量不應大于3%,有機物含量不應大于0.5%;水泥應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其強度等級不應小于32.5;面層分格的嵌條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時應隨時檢查,不得混入金屬或其他易發生火花的雜質。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5.7.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強調面層在原材料加工和配制時,應隨時檢查,不得混入金屬或其他易發生火花的雜質。
5.7.5 不發火(防爆的)面層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配合比通知單和檢測報告。
說明:
5.7.5 本條強調面層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檢驗方法。
5.7.6 面層與下一層應結合牢固,無空鼓、無裂紋。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注:空鼓面積不應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多于2處可不計。
說明:
5.7.6 本條強調面層與基層的結合必須牢固、無空鼓和檢驗方法。
5.7.7 不發火(防爆的)面層的試件,必須檢驗合格。
檢驗方法:檢查檢測報告。
說明:
5.7.7 本條明確面層的試件必須檢驗合格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5.7.8 面層表面應密實,無裂縫、蜂窩、麻面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5.7.8 本條明確面層目測檢查的要求和檢驗方法。
5.7.9 踢腳線與墻面應緊密結合、高度一致、出墻厚度均勻。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鋼尺和觀察檢查。
說明:
5.7.9 本條明確踢腳線的要求和檢驗方法。
5.7.10 不發火(防爆的)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5.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5.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5.7.10 本條明確面層的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
6 板塊面層鋪設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適用于磚面層、大理石面層和花崗石面層、預制板塊面層、料石面層、塑料板面層、活動地板面層和地毯面層等面層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檢驗。
說明:
6.1.1 本條闡明板塊面層子分部施工質量檢驗所涵蓋的分項工程為磚地面,大理石和花崗石面層、預制板塊面層、料石面層、塑料地板面層、活動地板面層、地毯面層等。
6.1.2 鋪設板塊面層時,其水泥類基層的抗壓強度不得小于1.2Mpa。
說明:
6.1.2 本條規定為在面層施工時,保證基層應具有相當的強度。
6.1.3 鋪設板塊面層的結合層和板塊間的填縫采用水泥砂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制水泥砂漿應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其水泥強度等級不宜小于32.5;
2 配制水泥砂漿的體積比(或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6.1.3 本條對結合層和填縫材料為水泥砂漿的拌制材料提出要求,以滿足強度等級要求和適用性要求為主。
6.1.4 結合層和板塊面層填縫的瀝青膠結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說明:
6.1.4 本條對瀝青膠結材料提出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的產品標準。
6.1.5 板塊的鋪砌應符合設計要求,當無設計要求時,宜避免出現板塊小于1/4邊長的邊角料。
說明:
6.1.5 小于1/4板塊邊長的邊角,影響觀感效果,故作此規定。
6.1.6 鋪設水泥混凝土板塊、水磨石板塊、水泥花磚、陶瓷錦磚、陶瓷地磚、缸磚、料石、大理石和花崗石面層等的結合層和填縫的水泥砂漿,在面層鋪設后,表面應覆蓋、濕潤,7d。
當板塊面層的水泥砂漿結合層的抗壓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說明:
6.1.6 本條同水泥類材料的養護標準要求。
6.1.7 板塊類踢腳線施工時,不得采用石灰砂漿打底。
說明:
6.1.7 本條主要是為防治板塊類踢腳線的空鼓。
6.1.8 板、塊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1.8的規定。
說明:
6.1.8 本條對板塊面層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提出標準。標準考慮了不同板塊的材料質量和材料特性對其鋪設質量的影響。
表6.1.8 板、塊面層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mm)
項次 項目 允許偏差 檢驗方法 陶瓷錦磚面層、高級水磨石板、陶瓷地磚面層 缸磚面層 水泥花磚面層 水磨石板塊面層 大理石面層和花崗石面層 塑料板面層 水泥混凝土板塊面層 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崗石面層 活動地板面層 條石面層 塊石面層 1 表面平整度 2.0 4.0 3.0 3.0 1.0 2.0 4.0 3.0 2.0 10.0 10.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2 縫格骨直 3.0 3.0 3.0 3.0 2.0 3.0 3.0 — 2.5 8.0 8.0 拉5m線和用鋼尺檢查 3 接縫高低差 0.5 1.5 0.5 1.0 0.5 0.5 1.5 — 0.4 2.0 — 用鋼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4 踢腳線上口平直 3.0 4.0 — 4.0 1.0 2.0 4.0 1.0 — — — 拉5m線和用鋼尺檢查 5 板塊間隙寬度 2.0 2.0 2.0 2.0 1.0 — 6.0 — 0.3 5.0 — 用鋼尺檢查
6.2 磚面層
6.2.1 磚面層采用陶瓷錦磚、缸磚、陶瓷地磚和水泥花磚應在結合層上鋪設。
說明:
6.2.1 本條闡明了磚面層為陶瓷錦磚、陶瓷地磚、缸磚和水泥花磚等。
6.2.2 有防腐蝕要求的磚面層采用的耐酸瓷磚、浸漬青磚、缸磚的材質、鋪設以及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12的規定。
說明:
6.2.2 本條明確防腐蝕要求磚面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12的規定。
6.2.3 在水泥砂漿結合層上鋪貼缸磚、陶瓷地磚和水泥花磚面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鋪貼前,應對磚的規格尺寸、外觀質量、色澤等進行預選,浸水濕潤晾干待用;
2 勾縫和壓縫應采用同品種、同強度等級、同顏色的水泥,并做養護和保護。
說明:
6.2.3 本條對水泥砂漿結合層上鋪貼缸磚、陶瓷地磚和水泥花磚面層時,在鋪貼前檢驗和鋪貼時、鋪貼后養護提出了應遵守的規定。
6.2.4 在水泥砂漿結合層上鋪貼陶瓷錦磚面層時,磚底面應潔凈,每聯陶瓷錦磚之間、與結合層之間以及在墻角、鑲邊和靠墻處,應緊密貼合。在靠墻處不得采用砂漿填補。
說明:
6.2.4 本條提出對陶瓷錦磚鋪貼檢驗的有關質量要求。
6.2.5 在瀝青膠結料結合層上鋪貼缸磚面層時,缸磚應干凈,鋪貼時應在攤鋪熱瀝青膠結料上進行,并應在膠結料凝結前完成。
說明:
6.2.5 本條對缸磚面層用瀝青膠結料鋪貼時按照熱瀝青特點而作出的規定。
6.2.6 采用膠粘劑在結合層上粘貼磚面層時,膠粘劑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規定。
說明:
6.2.6 為防止污染對人體的傷害,提出了對膠粘劑材料的污染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05的規定。
Ⅰ 主控項目
6.2.7 面層所用的板塊的品種、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6.2.7 本條作為的主控項目,規定了磚的品種、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并規定了檢驗方法。
6.2.8 面層與下一層的結合(粘結)應牢固,無空鼓。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注:凡單塊磚邊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超過總數的5%可不計。
說明:
6.2.8 本條規定了面層與基層的結合要求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6.2.9 磚面層的表面應潔凈、圖案清晰,色澤一致,接縫平整,深淺一致,周邊順直。板塊無裂紋、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6.2.9 本條為磚面層觀感質量檢驗標準和方法。
6.2.10 面層鄰接處的鑲邊用料及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邊角整齊、光滑。
檢驗方法:觀察和用鋼尺檢查。
說明:
6.2.10 本條為磚面層的鑲邊質量檢驗要求和方法。
6.2.11 踢腳線表面應潔凈、高度一致、結合牢固、出墻厚度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和用小錘輕擊及鋼尺檢查。
說明:
6.2.11 本條為磚面層踢腳線質量檢驗標準和方法。
6.2.12 樓梯踏步和臺階板的縫隙寬度應一致,齒角整齊;樓層梯段相鄰踏高度差不應大于10mm;防滑條順直。
檢驗方法:觀察和用鋼尺檢查。
說明:
6.2.12 本條為樓梯踏步和臺階的質量檢驗標準和方法。
6.2.13 面層表面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倒泛水、無積水;與地漏、管道結合處應嚴密牢固,無滲漏。
檢驗方法:觀察、潑水或坡度尺及蓄水檢查。
說明:
6.2.13 本條對坡度面層提出質量檢驗標準和方法。以檢查潑水不積水和蓄水不漏水為主要標準。
6.2.14 磚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6.1.8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6.1.8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6.2.14 本條提出了檢查磚面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6.3 大理石面層和花崗石面層
6.3.1 大理石、花崗石面層采用天然大理石、花崗石(或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崗石)板材應在結合層上鋪設。
說明:
6.3.1 本條闡明板材面層為大理石、花崗石等,其中大理石和磨光花崗石板材不得用于室外地面,鑒于大理石為石灰巖用于室外易風化的特性,磨光板材用于室外地面易滑傷人。
6.3.2 天然大理石、花崗石的技術等級、光澤度、外觀等質量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79、《天然花崗石建筑板材》JC205的規定。
說明:
6.3.2 本條對大理石和花崗石板材技術等級、光澤度、外觀等質量檢驗提出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行業標準。
6.3.3 板材有裂縫、掉角、翹曲和表面有缺陷時應予剔除,品種不同的板材不得混雜使用;在鋪設前,應根據石材的顏色、花紋、圖案紋理等按設計要求,試拼編號。
說明:
6.3.3 本條為板材的現場檢驗、使用品種、試拼等的規定。
6.3.4 鋪設大理石、花崗石面層前,板材應浸濕、晾干;結合層與板材應分段同時鋪設。
說明:
6.3.4 本條對大理石、花崗石板面層的鋪設提出規定,以便于檢查驗收。
Ⅰ 主控項目
6.3.5 大理石、花崗石面層所用板塊的品種、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記錄。
說明:
6.3.5 本條作為主控項目,規定了所用板塊的品種、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為主,并提出檢驗方法。
6.3.6 面層與下一層應結合牢固,無空鼓。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注:凡單塊磚邊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超過總數的5%可不計。
說明:
6.3.6 同本規范第6.2.8條。
Ⅱ 一般項目
6.3.7 大理石、花崗石面層的表面應潔凈、平整、無磨痕,且應圖案,色澤一致、接縫均勻、周邊順直、鑲嵌正確、板塊無裂紋、掉角、缺楞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6.3.7 本條為大理石、花崗石面層觀感質量和檢驗方法。
6.3.8 踢腳線表面應潔凈,高度一致、結合牢固、出墻厚度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和用小錘輕擊及鋼尺檢查。
說明:
6.3.8 同本規范第6.2.11條。
6.3.9 樓梯踏步和臺階板塊的縫隙寬度應一致、齒角整齊,樓層梯段相鄰踏步高度差不應大于10mm,防滑條應順直、牢固。
檢驗方法:觀察和用鋼尺檢查。
說明:
6.3.9 同本規范第6.2.12條。
6.3.10 面層表面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倒泛水、無積水;與地漏、管道結合處應嚴密牢固,無滲漏。
檢驗方法:觀察、潑水或坡度尺及蓄水檢查。
說明:
6.3.10 同本規范第6.2.13條。
6.3.11 大理石和花崗石面層(或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崗石)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6.1.8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6.1.8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6.3.11 同本規范第6.2.14條。
6.4 預制板塊面層
6.4.1 預制板塊面層采用水泥混凝土板塊、水磨石板塊應在結合層上鋪設。
說明:
6.4.1 本條闡明了預制板塊面層為水泥混凝土板塊和水磨石板塊等兩種板材。
6.4.2 在現場加工的預制板塊應按本規范第5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說明:
6.4.2 本條對現場加工的預制板塊提出質量驗收規定。
6.4.3 水泥混凝土板塊面層的縫隙中,應采用水泥漿(或砂漿)填縫;彩色混凝土板塊和水磨石板塊應用同色水泥漿(或砂漿)擦縫。
說明:
6.4.3 本條對不同色澤的預制板材填縫材料提出驗收規定,若設計有要求,按設計要求驗收。
Ⅰ 主控項目
6.4.4 預制板塊的強度等級、規格、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水磨石板塊尚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水磨石制品》JC507的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6.4.4 本條規定預制板塊強度等級、規格高,依據設計和國家現行行業標準為準,不再作規定。
6.4.5 面層與下一層應粘合牢固、無空鼓。
檢驗方法:用小錘輕擊檢查。
注:凡單塊磚邊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超過總數的5%可不計。
說明:
6.4.5 同本規范第6.2.8條。
Ⅱ 一般項目
6.4.6 預制板塊表面應無裂縫、掉角、翹曲等明顯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6.4.6 本條對預制板塊的缺陷作出規定和檢驗方法。
6.4.7 預制板塊面層應平整潔凈,圖案清晰,色澤一致,接縫均勻,周邊順直,鑲嵌正確。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6.4.7 本條對預制板塊觀感、質量的規定和檢驗方法。
6.4.8 面層鄰接處的鑲邊用料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邊角整齊、光滑。
檢驗方法:觀察和鋼尺檢查。
說明:
6.4.8 本條對面層鑲邊觀感質量的要求和檢驗方法。
6.4.9 踢腳線表面應潔凈、高度一致、結合牢固、出墻厚度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和用小錘輕擊及鋼尺檢查。
說明:
6.4.9 同本規范第6.2.11條。
6.4.10 樓梯踏步和臺階板塊的縫隙寬度一致、齒角整齊樓層梯段相鄰踏步高度差應大于10mm,防滑條順直。
檢驗方法:觀察和鋼尺檢查。
說明:
6.4.10 同本規范第6.2.12條。
6.4.11 水泥混凝土板塊和水磨石板塊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6.1.8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6.1.8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6.4.11 同本規范第6.2.14條。
6.5 料石面層
6.5.1 料石面層采用天然條石和塊石應在結合層上鋪設。
說明:
6.5.1 本條闡明料石面層為天然條石和塊石。
6.5.2 條石和塊石面層所用的石材的規格、技術等級和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條石的質量應均勻,形狀為矩形六面體,厚度為80—120mm;塊石形狀為直棱柱體,頂面粗琢平整,底面面積不宜小于頂面面積的60%,厚度為100—150mm。
說明:
6.5.2 本條明確所用石材的規格、技術等級和厚度以設計要求為檢驗依據。
6.5.3 不導電的料石面層的石料應采用輝綠巖石加工制成。填縫材料亦采用輝綠巖石加工的砂嵌實。耐高溫的料石面層的石料,應按設計要求選用。
說明:
6.5.3 本條規定不導電料石面層為輝綠巖石加工,除設計規定外,采用其他材料驗收將不予認可。
6.5.4 塊石面層結合層鋪設厚度:墊層不應小于60mm;基土層應為均勻密實的基土或夯實的基土。
說明:
6.5.4 本條對塊石面層、結合層厚度提出規定。
Ⅰ 主控項目
6.5.5 面層材質應符合設計要求;條石的強度等級應大于Mu60,塊石的強度等級應大于Mu30。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6.5.5 本條提出面層材質規定和條石、塊石的強度等級的確定和檢驗方法。
6.5.6 面層與下一層應結合牢固、無松動。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用錘擊檢查。
說明:
6.5.6 本條為面層和基層的結合要求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6.5.7 條石面層應組砌合理,無十字縫,鋪砌方向和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塊石面層石料縫隙應相互錯開,通縫不超過兩塊石料。
檢驗方法:觀察和用坡度尺檢查。
說明:
6.5.7 本條以滿足觀感要求為主,并規定檢驗方法。
6.5.8 條石面層和塊石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6.1.8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6.1.8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6.5.8 本條為面層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6.6 塑料板面層
6.6.1 塑料板面層應采用塑料板塊材、塑料板焊接、塑料卷材以膠粘劑在水泥類基層上鋪設。
說明:
6.6.1 本條闡明塑料板面層采用材料的品種和粘結用材料。
6.6.2 水泥類基層表面應平整、堅硬、干燥、密實、潔凈、無油脂及其他雜質,不得有麻面、起砂、裂縫等缺陷。
說明:
6.6.2 本條對水泥類基層表面規定驗收要求,并規定不應有麻、起砂、裂縫。
6.6.3 膠粘劑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規定。其產品應按基層材料和面層材料使用的相容性要求,通過試驗確定。
說明:
6.6.3 鑒于膠結劑含有害物對人體有直接影響,規定膠結劑必須執行現行國家標準,不再作具體規定。基層和面層能否結合好應做相容性試驗。
Ⅰ 主控項目
6.6.4 塑料板面層所用的塑料板塊卷材的品種、規格、顏色、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6.6.4 本條對材料要求的驗收規定符合設計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并規定了檢驗方法。
6.6.5 面層與下一層的粘結應牢固,不翹邊、不脫膠、無溢膠。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用敲擊及鋼尺檢查。
注:卷材局部脫膠處面積不應大于20cm2,且相隔間距不小于50cm可不計;凡單塊板塊料邊角局部脫膠處且每自然間(標準間)不超過總數的5%者可不計。
說明:
6.6.5 本條對面層與下一層粘結質量檢驗提出標準和允許存在的局部脫膠的限度,并提出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6.6.6 塑料板面層應表面潔凈,圖案清晰,色澤一致,接縫嚴密、美觀。拼縫處的圖案、花紋吻合,無膠痕;與墻邊交接嚴密,陰陽角收邊方正。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6.6.6 本條為塑料板面層的觀感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
6.6.7 板塊的焊接,焊縫應平整、光潔,無焦化變色、斑點、焊瘤和起鱗等缺陷,其凹凸允許偏差為+0.6mm。焊縫的抗拉強度不得小于塑料板強度的75%。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檢測報告。
說明:
6.6.7 本條為板塊焊接時的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6.6.8 鑲邊用料應尺寸準確、邊角整齊、拼縫嚴密、接縫順直。
檢驗方法:用鋼尺和觀察檢查。
說明:
6.6.8 本條對塑料板的鑲邊質量提出規定和檢驗方法。
6.6.9 塑料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6.1.8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6.1.8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6.6.9 本條為塑料板面層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6.7 活動地板面層
6.7.1 活動地板面層用于防塵和防靜電要求的專業用房的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特制的平壓刨花板為基材,表面飾以裝飾板和底層用鍍鋅板經粘結膠合組成的活動地板塊,配以橫梁、橡膠墊條和可供調節高度的金屬支架組裝成架空板鋪設在水泥類面層(或基層)上。
說明:
6.7.1 本條闡明了活動地板面層為防塵和防靜電要求的專業用房。對其構造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6.7.2 活動地板所有的支座柱和橫梁應構成框架一體,并與基層連接牢固;支架抄平后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6.7.2 本條對板塊的基層和金屬支架牢固度規定了質量檢驗要求。
6.7.3 活動地板面層包括標準地板、異形地板和地板附件(即支架和橫梁組件)。采用的活動地板塊應平整、堅實,面層承載力不得小于7.5Mpa,其系統電阻:A級板為1.0*105—1.0*108Ω;B級板為1.0*105—1.0*1010Ω。
說明:
6.7.3 本條對活動地板的面層承載力提出數值標準,如體積電阻率等技術性能作出規定。
6.7.4 活動地板面層的金屬支架應支承在現澆水泥混凝土基層(或面層)上,基層表面應平整、光潔、不起灰。
說明:
6.7.4 本條對金屬支架支承的現澆水泥混凝土基層規定了檢驗標準。
6.7.5 活動板塊與橫梁接觸擱置處應達到四角平整、嚴密。
說明:
6.7.5 本條對面板的擱置作出驗收規定。
6.7.6 當活動地板不符合模數時,其不足部分在現場根據實際尺寸將板塊切割后鑲補,并配裝相應的可調支撐和橫梁。切割邊不經處理不得鑲補安裝,并不得有局部膨脹變形情況。
說明:
6.7.6 本條對活動地板鑲補作出質量檢驗的規定,并對切割邊鑲補處理要求作出規定。
6.7.7 活動地板在門口處或預留洞口處應符合設置構造要求,四周側邊應用耐磨硬質板材封閉或用鍍鋅鋼板包裹,膠條封邊應符合耐磨要求。
說明:
6.7.7 本條主要源于洞口處人員活動頻繁,洞口四周側邊和轉角易損壞,意在洞口處進行加強,并作為洞口處質量檢驗的依據。
Ⅰ 主控項目
6.7.8 面層材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且應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耐老化和導靜電等特點。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說明:
6.7.8 本條為面層材質要求,主要以符合設計和國家現行的規范和標準。并提出檢驗方法。
6.7.9 活動地板面層應無裂紋、掉角和缺楞等缺陷。行走無聲響、無擺動。
檢驗方法:觀察和腳踩檢查。
說明:
6.7.9 本條為觀感和動感要求的質量的規定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6.7.10 活動地板面層應排列整齊、表面潔凈、色澤一致、接縫均勻、周邊順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6.7.10 本條為觀感質量的規定和檢驗方法。
6.7.11 活動地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6.1.8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6.1.8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6.8 地毯面層
6.8.1 地毯面層采用方塊、卷材地毯在水泥類面層(或基層)上鋪設。
說明:
6.8.1 本條規定了地毯面層采用的兩種材料類型。
6.8.2 水泥類面層(或基層)表面應堅硬、平整、光潔、干燥,無凹坑、麻面、裂縫,并應清除油污、釘頭和其他突出物。
說明:
6.8.2 本條規定了對地毯面層下一層的施工質量要求。
6.8.3 海綿襯墊應滿鋪平整,地毯拼縫處不露底襯。
說明:
6.8.3 本條規定了對地毯面層下襯墊的施工質量要求。
6.8.4 固定式地毯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固定地毯用的金屬卡條(倒刺板)、金屬壓條、專用雙面膠帶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 鋪設的地毯張拉應適宜,四周卡條固定牢;門口處應用金屬壓條等固定;
3 地毯周邊應塞入卡條和踢腳線之間的縫中;
4 粘貼地毯應用膠粘劑與基層粘貼牢固。
說明:
6.8.4 本條規定了對固定式地毯的施工質量要求。
6.8.5 活動式地毯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毯拼成整塊后直接鋪在潔凈的地上,地毯周邊應塞入踢腳線下;
2 與不同類型的建筑地面連接處,應按設計要求收口;
3 小方塊地毯鋪設,塊與塊之間應擠緊服貼。
說明:
6.8.5 本條規定了對活動式地毯的施工質量要求。
6.8.6 樓梯地毯鋪設,每梯段頂級地毯應用壓條固定于平臺上,每級陰角處應用卡條固定牢。
6.8.6 本條規定了對樓梯地毯的施工質量要求。
Ⅰ 主控項目
6.8.7 地毯的品種、規格、顏色、花色、膠料和輔料及其材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地毯產品標準的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記錄。
說明:
6.8.7 本條規定了對地毯、膠料和輔料的材質要求和檢驗方法。
6.8.8 地毯表面應平服、拼縫處粘貼牢固、嚴密平整、圖案吻合。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6.8.8 本條規定了地毯表面的施工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Ⅱ 一般項目
6.8.9 地毯表面不應起鼓、起皺、翹邊、卷邊、顯拼縫、露線和無毛邊,絨面毛順光一致,毯面干凈,無污染和損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6.8.9 本條規定了地毯表面的施工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6.8.10 地毯同其他面層連接處、收口處和墻邊、柱子周圍應順直、壓緊。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說明:
6.8.10 本條規定了地毯與其他交接處、收口處的施工質量要求和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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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木、竹面層鋪設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實木地板面層、實木復合地板面層、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竹地板面層等(包括免刨免漆類)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檢驗。
說明:
7.1.1 本章明確了建筑地面工程木、竹面層(子分部工程)是由實木地板面層、實木復合地板面層、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竹地板面層等分項工程組成,并對其各分項工程(包括免刨、免漆類的板、塊)面層的施工質量檢驗或驗收作出了規定。
7.1.2 木、竹地板面層下的木擱柵、墊木、毛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樹種、選材標準和鋪設時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處理等,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的有關規定。所選用的材料,進場時應對其斷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術指標進行抽檢,抽檢數量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
說明:
7.1.2 木、竹地板面層構成各類的木擱柵、墊木、毛地板等材板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的要求。木、竹地板面層構成的各層木、竹材料(含免刨、免漆類產品)除達到設計選材質量等級要求外必須嚴格控制其含水率限值和防腐、防蛀、防潮的處理嚴禁采用瀝青類處理劑,其處理劑產品的技術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文不對題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規定。
7.1.3 與廁浴間、廚房等潮濕場所相鄰木、竹面層連接處應做防水(防潮)處理。
說明:
7.1.3 建筑工程的廁浴間、廚房及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建筑地面與木、竹地面應有建筑標高差,其標高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與其相鄰的木、竹地面層應有防水、防潮處理,防水、防潮的構造處理及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7.1.4 木、竹面層鋪設在水泥類基層上,其基層表面應堅硬、平整、潔凈、干燥、不起砂。
說明:
7.1.4 木、竹面層鋪設在水泥類基層上,其基層的技術質量標準應符合規范整體面層的鋪設要求,水泥類基層通過質量驗收后方可鋪設木、竹面層施工。
7.1.5 建筑地面工程的木、竹面層擱柵下架空結構層(或構造層)的質量檢驗,應符合相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說明:
7.1.5 建筑地面木、竹面層采用架空構造設計時,其擱柵下的架空構造的施工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空構造的磚石地垅墻(墩)的砌筑和質量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的要求。
2 架空構造的水泥混凝土地垅墻(墩)的澆筑和質量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要求。
3 木質架空構造的鋪設施工和質量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的要求。
4 鋼材架空構造的施工和質量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要求。
7.1.6 木、竹面層的通風構造層包括室內通風溝、室外通風窗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
7.1.6 原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9—95的編制過程中,針對20世紀50、60、70、80和90年代新建工程的不同時期的木板面層的應用情況和民用、公共、體育、文藝、藝術等建筑的木板面層進行了考察。同時結合下在施工的大型、大面積木板面層的施工進行了考察。調研及考察及實施結果證明,木、竹面層的面層構造層、架空構造層、通風等設計與施工是組成建筑木、竹地面的三大要素,其設計與施工質量結果直接影響建筑木、竹地面的正常使用功能、耐久程度及環境保護效果;通風設計與施工尤為突出,無論原始的自然通風,或是近代的室內外的有組織通風,還是現代的機械通風,其通風的長久功能效果主要涉及室內通風溝或其室外通風窗的構造、施工及管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所以本規范從施工方面明確其重要性。
7.1.7 木、竹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7.1.7的規定。
說明:
7.1.7 木、竹面層的施工允許偏差的確定是在原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9—95和原《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的基礎上制定的,同時增加了實木復合地板,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竹地板等面層的內容,與其原檢驗項目相對應統一。
表7.1.7 木、竹面層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mm)
項次 項目 允許偏差 檢驗方法 實木地板面層 實木復合地板、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竹地板面層 松木地板 硬木地板 拼花地板 1 板面縫隙寬度 1.0 0.5 0.2 0.5 用鋼尺檢查 2 表面平整度 3.0 2.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3 踢腳線上口平齊 3.0 3.0 3.0 3.0 拉5m通線,不足5m拉通線和用鋼尺檢查 4 板面拼縫平直 3.0 3.0 3.0 3.0 5 相鄰板材高差 0.5 0.5 0.5 0.5 用鋼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6 踢腳線與面層的接縫 1.0 楔形塞尺檢查
7.2 實木地板面層
7.2.1 實木地板面層采用條材和塊材實木地板或采用拼花實木地板,以空鋪方式在基層上鋪設。
7.2.2 實木地板面層可采用雙層面層和單層面層鋪設,其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實木地板面層的條材和塊材應采用具有商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其產品類別、型號、適用樹種、檢驗規則以及技術條件等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實木地板塊》GB/T15.36.1—6的規定。
7.2.3 鋪設實木地板面層時,其木擱柵的截面尺寸、間距和穩固方法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木擱柵固定時,不得損壞基層和預埋管線。木擱柵應墊實釘牢,與墻之間留出30mm的縫隙,表面應平直。
7.2.4 毛地板鋪設時,木材髓心應向上,其板間縫隙不應大于3mm,與墻之間應留8—12mm空隙,表面應刨平。
7.2.5 實木 地板面層鋪設時,面板與墻之間應留8—12 mm縫隙。
7.2.6 采用實木制作的踢腳線,背面應抽槽并做防腐處理。
說明:
7.2.1—7.2.6 本節各條對關鍵施工過程控制提出了要求,同時強調木擱柵固定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壞基層和基層中的預埋管線;為防止實木地板面層整體產生線膨脹效應,對木擱柵與墻之間留出30mm的縫隙、毛地板與墻之間留出8—12mm的縫隙、實木地板與墻之間留出8—12mm縫隙的做法提出了構造要求。
Ⅰ 主控項目
7.2.7 實木地板面層所采用的材質和鋪設時的木材含水率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木擱柵、墊木和毛地板等必須做防腐、防蛀處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7.2.8 要擱柵安裝應牢固、平直。
檢驗方法:觀察、腳踩檢查。
7.2.9 面層鋪設應牢固;粘結無空鼓。
檢驗方法:觀察、腳踩或用小錘輕擊檢查。
說明:
7.2.7—7.2.9 強調選用的材質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擱柵、墊木和毛地板必須進行防腐、防蛀處理,木材含水率應符合設計要求;面層鋪設必須牢固、無松動,腳踩檢驗時不應有明顯的聲響。
Ⅱ 一般項目
7.2.10 實木地板面層應刨平、磨光,無明顯刨痕和毛刺等現象;圖案清晰、顏色均勻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手摸和腳踩檢查。
7.2.11 面層縫隙應嚴密;接頭位置應錯開、表面潔凈。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2.12 拼花地板接縫應對齊,粘、釘嚴密;縫隙寬度均勻一致;表面潔凈,膠粘無溢膠。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2.13 踢腳線表面應光滑,接縫嚴密,高度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和鋼尺檢查。
7.2.14 實木地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7.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7.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7.2.10—7.2.14 要求板縫嚴密,接頭錯開,粘、釘嚴密,高度一致;表面觀感應刨平、磨光、潔凈,無刨痕、毛刺,圖案清晰、顏色均勻一致。明確了實木地板面層施工質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7.1.7的規定。
7.3 實木復合地板面層
7.3.1 實木復合地板面層采用條材和塊材復合地板或采用拼花實木復合地板,以空鋪或實鋪方式在基層上鋪設。
說明:
7.3.1 實木復合地板面層采用條材和塊材或采用拼花實木復合地板,以空鋪或實鋪方式鋪設,可采用整貼和粘貼法施工。本節對其關鍵施工過程控制提出了要求。
7.3.2 實木復合地板面層的條材和塊材應采用具有商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其技術等級及質量要求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7.3.3 鋪設實木復合地板面層時,其木擱柵的截面尺寸、間距和穩固方法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木擱柵固定時, ,不,得損壞基層和預埋管線。木擱柵應墊實釘牢,與墻之間應留出300 mm縫隙,表面應平直。
7.3.4 毛地板鋪設時,按本規范第7.2.4條規定執行。
7.3.5 實木復合地板面層可采用整貼和點貼法施工。粘貼材料應采用具有耐老化、防水和防菌、無毒等性能的材料,或按設計要求選用。
7.3.6 實木復合地板面層下襯墊的材質和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7.3.7 實木復合地板面層鋪設時,相鄰板材接頭位置應錯開不小于300 mm距離;與墻之間應留不小于10 mm空隙。
7.3.8 大面積鋪設實木復合地板面層時,應分段鋪設,分段縫的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Ⅰ 主控項目
7.3.9 實木復合地板面,層所采用的條材和塊材,其技術等級及質量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木擱柵、墊木和毛地板等必須做防腐、防蛀處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7.3.10 木擱柵安裝應牢固、平直。
檢驗方法:觀察、腳踩檢查。
7.3.11 面層鋪設應牢固;粘貼無空鼓。
檢驗方法:觀察、腳踩或用小錘輕擊檢查。
說明:
7.3.9—7.3.11 強調選用的材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木擱柵、墊 木和毛地板等必須防腐、防蛀處理,含水率應符合設計要求,鋪設必須牢固,粘貼無空鼓,腳踩檢驗時不應有明顯的聲響。
Ⅱ 一般項目
7.3.12 實木復合地板面層圖案和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圖案清晰,顏色一致,板面無翹曲。
檢驗方法:觀察、用2 m靠尺筆楔形塞尺檢查。
7.3.13 面層的接頭應錯開、縫隙嚴密、表面潔凈。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3.14 踢腳線表面光滑,接縫嚴密,高度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和鋼尺檢查。
7.3.15 實木復合地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7.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7.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7.3.12—7.3.15 面層縫隙嚴密,接頭應錯開,高度一致。表面觀感圖案清晰、顏色一致,板面無翹曲。明確了實木復合地板面層施工質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7.1.7的規定。
7.4 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
7.4.1 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的材料以及面層下的板或襯墊等材質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采用具有商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其=技術等級及質量要求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7.4.2 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鋪設時,相鄰條板端頭應錯開不小于300 mm距離;襯墊層及面層與墻之間應留不小于10 mm空隙。
說明:7.4.1、7.4.2 本節對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材料以及面層下的板或襯墊等材質提出了要求,強調了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施工質量及驗收內容。對相鄰條板端頭應錯開,并不應小于300mm的構造做法作出了規定。
Ⅰ 主控項目
7.4.3 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所采用的材料,其技術等級及質量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木擱柵、墊木和毛地板等應做防腐、防蛀處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7.4.4 木擱柵安裝應牢固、平直。
檢驗方法:觀察、腳踩檢查。
7.4.5 面層鋪設應牢固。
檢驗方法:觀察、腳踩檢查。
說明:
7.4.3—7.4.5 強調選用的材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其技術等級及質量要求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所采用的木擱柵和毛地板等必須做防腐、防蛀處理,木擱柵安裝必須牢固、平直。面層鋪設必須牢固,腳踩檢驗時不應有明顯的聲響。
Ⅱ 一般項目
7.4.6 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圖案和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圖案清晰,顏色一致,板面無翹曲。
檢驗方法:觀察、用2 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7.4.7 面層的接頭應錯開、縫隙嚴密、表面潔凈。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4.8 踢腳線表面應光滑,接縫嚴密,高度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和鋼尺檢查。
7.4.9 中密度(強化)復合木地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7.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7.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7.4.6—7.4.9 要求板縫嚴密,端頭錯開,圖案清晰,顏色均勻一致,板面無翹曲。同時明確了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施工質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7.1.7的規定。
7.5 竹地板面層
7.5.1 竹地板面層的鋪設應按本規范第7.2節的規定執行。
7.5.2 竹子具有纖維硬、密度大、水分少、不易變形等優點。竹地板應經嚴格選材、硫化、防腐、防蛀處理,并采用具有商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其技術等級及質量要求均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竹地板》LY/T1573的規定。
說明:
7.5.1、7.5.2 本節除強調竹地板面層鋪設的施工過程控制應參照實木地板面層鋪設的相關規定外,還提出了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施工質量驗收內容。
Ⅰ 主控項目
7.5.3 竹地板面層所采用的材料,其技術等級和質量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木擱柵、毛地板和墊木等應做防腐、防蛀處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7.5.4 木擱柵安裝應牢固、平直。
檢驗方法:觀察、腳踩檢查。
7.5.5 面層鋪設應牢固;粘貼無空鼓。
檢驗方法:觀察、腳踩或用小錘輕擊檢查。
說明:
7.5.3—7.5.5 強調選用的材質其技術等級和質量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的規定,并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所采用的木擱柵、毛地板和墊木等必須做防腐、防蛀處理,木擱柵安裝必須牢固、平直。地板面層必須鋪設牢固,腳踩檢驗時應無明顯聲響。
Ⅱ 一般項目
7.5.6 竹地板面層品種與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板面無翹曲。
檢驗方法:觀察、用2 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7.5.7 面層縫隙應均勻、接頭位置錯開,表面潔凈。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5.8 踢腳線表面應光滑,接縫嚴密,高度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和鋼尺檢查。
7.5.9 竹地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7.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7.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說明:
7.5.6—7.5.9 要求縫隙均勻,接頭錯開,表面潔凈,選用的竹地板板面無翹曲。明確了竹地板面層施工質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7.17的規定。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
8.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中各類面層子分部工程的面層輔設與其相應的基層鋪設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檢驗應全部合格。
說明:
8.0.1 本條為核定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合格的評定基礎。
8.0.2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檢查下列工程質量文件和記錄;
1 建筑地面工程設計圖紙和變更文件等;
2 原材料的出廠檢驗報告和質量合格保證文件、材料進場檢(試)驗報告(含抽樣報告);
3 各層的強度等級、密實度等試驗報告和測定記錄;
4 各類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文件;
5 各構造層的隱蔽驗收及其他有關驗收文件。
說明:
8.0.2 本條提出驗收建筑地面工程時工程質量檢查控制資料,均可符合保證工程質量驗收要求。
8.0.3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檢查下列安全和功能項目:
1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的蓄水檢驗記錄,并抽查復驗認定;
2 建筑地面板塊面層鋪設子分部工程和木、竹面層鋪設子分部工程采用的天然石材、膠粘劑、瀝青膠結料和涂料等材料證明資料。
說明:
8.0.3 本條建筑地面工程安全和功能項目檢驗的規定作出了具體要求,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統一標準》的要求。
8.0.4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觀感質量綜合評價應檢查下列項目:
1 變形縫的位置和寬度以及填縫質量應符合規定;
2 室內建筑地面工程按各子分部工程經抽查分別作出評價;
3 樓梯、踏步等工程項目經抽查分別作出評價。
說明:
8.0.4 本條對建筑地面工程觀感質量檢驗提出了具體規定,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統一標準》的要求。
附錄A 不發生火花(防爆的)建筑地面材料
及其制品不發火性的試驗方法
A.1 不發火性的定義
A.1.1 當所有材料與金屬或石塊等堅硬物體發生磨擦、沖擊或沖擦等機械作用時,不發生火花(或火星),致使易燃物引起發火或爆炸的危險,即為具有不發火性。
A.2 試驗方法
A.2.1 試驗前的準備。材料不發火的鑒定,可采用砂輪來進行。試驗的房間應完全黑暗,以便在試驗時易于看見火花。
試驗用的砂輪直徑為150mm,試驗時其轉速應為600—1000r/min,并在暗室內檢查其分離火花的能力。檢查砂輪是否合格,可在砂輪旋轉時用工具鋼、石英巖或含有石英巖的混凝土等能發生火花的試件進行磨擦,磨擦時應加10—20N的壓力,如果發生清晰的火花,則該砂輪即認為合格。
A.2.2 粗骨料的試驗。從不少于50個試件中選出做不發生火花試驗的試件10個。被選出的試件,應是不同表面、不同顏色、不同結晶體、不同硬度的。每個試件重50—250g,準確度達到1g。
試驗時也應在完全黑暗的房間內進行。每個試件在砂輪上磨擦時,應加以10—20N的壓力,將試件任意部分接觸砂輪后,仔細觀察試件與砂輪磨擦的地方,有無火花發生。
必須在每個試件上磨掉不少于20 g后,才能結束試驗。
在試驗中如沒有發現任何瞬時的火花,該材料即為合格。
A.2.3 粉狀骨料的試驗。粉狀骨料除著重試驗其制造的原料外,并應將這些細粒材料用膠結料(水泥或瀝青)制成塊狀材料來進行試驗,以便于以后發現制品不符合不發火的要求時,能檢查原因,同時,也可以減少制品不符合要求的可能性。
A.2.4 不發火水泥砂漿、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試驗。主要試驗方法同本節。
說明:
本附錄主要滿足本規范第5.7節不發火(防爆)面層中第5.7.4條所規定采用的A.1不發火性的定義和A.2試驗方法的參考資料,以指導試驗。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的寫法為“應符合……要求或規定”或“應按……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