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溫州市發布由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擬訂的《市區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征收補償暫行辦法》。該辦法適用于溫州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的征收補償活動,所稱工業用房是指征收范圍內已取得合法手續的生產用房及其附屬、配套用房,包括經依法認定后可視為合法的生產用房及其附屬、配套用房。
該辦法規定,工業用房的征收補償必須符合該市城市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補償標準根據用地面積結合用地性質、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積、建筑結構、建筑成新等因素,實行貨幣補償、土地置換、標準廠房調換和功能置換等方式進行安置。被征收工業用房規模較小的,原則上不實行土地置換。工業用房的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工業用房價值的補償,因征收工業用房造成的生產設備設施重置、搬遷、拆裝的補償以及存貨、原材料等搬遷的補償,因征收工業用房造成的臨時安置的補償及因征收工業用房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四方面的內容。實行土地置換的,置換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工業用房原用地面積的1.2倍,并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實行標準廠房調換的,標準廠房建筑面積應當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工業用房建筑面積,并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在房源許可情況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置換辦公用房或者“商場攤位式”營業用房等。
辦法還對被征收工業用房價值的評估確定事項做了規定。該辦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
摘自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