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9—92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arthed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修 訂 說 明
本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計標函(1987)78號、建設部(88)建標字25號文的要求,由原水利電力部負責主編,具體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 成。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原規范執行以來的經驗,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三章和二個附錄。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增加新型設備的接地規定,接地干線涂色標志采用IEC標準同國標一致,對接地裝置施工防腐問題、焊接質量要求作了修訂,對土壤腐蝕性分級定量和化學降阻劑使用上作了規定。
本規范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欠妥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直接函寄本規范的管理單位: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北京良鄉,郵政編碼102401),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能 源 部
1990年1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9—92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保證接地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工程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接地裝置安全運行,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接地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第1.0.4條 采用的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應有合格證件。
第1.0.5條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范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1.0.6條 接地裝置的安裝應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隱蔽部分必須在覆蓋前會同有關單位做好中間檢查及驗收記錄。
第1.0.7條 接地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電氣裝置的接地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2.1.1條 電氣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均應接地或接零:
一、電機、變壓器、電器、攜帶式或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金屬底座和外殼。
二、電氣設備的傳動裝置。
三、屋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或鋼筋混凝土構架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遮欄和金屬門。
四、配電、控制、保護用的屏(柜、箱)及操作臺等的金屬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電力電纜的接頭盒、終端頭和膨脹器的金屬外殼和電纜的金屬護層、可觸及的電纜金屬保護管和穿線的鋼管。
六、電纜橋架、支架和井架。
七、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桿塔。
八、裝在配電線路桿上的電力設備。
九、在非瀝青地面的居民區內,無避雷線的小接地電流架空電力線路的金屬桿塔和鋼筋混凝土桿塔。
十、電除塵器的構架。
十一、封閉母線的外殼及其他裸露的金屬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閉式組合電器和箱式變電站的金屬箱體。
十三、電熱設備的金屬外殼。
十四、控制電纜的金屬護層。
第2.1.2條 電氣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
一、在木質、瀝青等不良導電地面的干燥房間內,交流額定電壓為380V及以下或直流額定電壓為44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的外殼;但當有可能同時觸及上述電氣設備外殼和已接地的其他物體時,則仍應接地。
二、在干燥場所,交流額定電壓為127V及以下或直流額定電壓為11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的外殼。
三、安裝在配電屏、控制屏和配電裝置上的電氣測量儀表、繼電器和其他低壓電器等的外殼,以及當發生絕緣損壞時,在支持物上不會引起危險電壓的絕緣子的金屬底座等。
四、安裝在已接地金屬構架上的設備,如穿墻套管等。
五、額定電壓為220V及以下的蓄電池室內的金屬支架。
六、由發電廠、變電所和工業、企業區域內引出的鐵路軌道。
七、與已接地的機床、機座之間有可靠電氣接觸的電動機和電器的外殼。
第2.1.3條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統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與地構成閉合回路且經常流過電流的接地線應沿絕緣墊板敷設,不得與金屬管道、建筑物和設備的構件有金屬的連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電解時能產生腐蝕性物質的地方,不宜敷設接地裝置,必要時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裝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三、直流電力回路專用的中性線和直流兩線制正極的接地體、接地線不得與自然接地體有金屬連接;當無絕緣隔離裝置時,相互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m。
四、三線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線宜直接接地。
第2.1.4條 接地線不應作其他用途。
第二節 接地裝置的選擇
第2.2.1條 交流電氣設備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自然接地體:
一、埋設在地下的金屬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質的管道。
二、金屬井管。
三、與大地有可靠連接的建筑物的金屬結構。
四、水工構筑物及其類似的構筑物的金屬管、樁。
第2.2.2條 交流電氣設備的接地線可利用下列接地體接地:
一、建筑物的金屬結構(梁、柱等)及設計規定的混凝土結構內部的鋼筋。
二、生產用的起重機的軌道、配電裝置的外殼、走廊、平臺、電梯豎井、起重機與升降機的構架、運輸皮帶的鋼梁、電除塵器的構架等金屬結構。
三、配線的鋼管。
第2.2.3條 接地裝置宜采用鋼材。接地裝置的導體截面應符合熱穩定和機械強度的要求,但不應小于表2.2.3所列規格。大中型發電廠、110kV及以上變電所或腐蝕性較強場所的接地裝置應采用熱鍍鋅鋼材,或適當加大截面。
表2.2.3 鋼接地體和接地線的最小規格
種類、規格及單位 |
地 上 |
地 下 |
室 內 |
室 外 |
交流電流回路 |
直流電流回路 |
圓鋼直徑(mm) |
6 |
8 |
10 |
12 |
扁 鋼 |
截 面(mm2) |
60 |
100 |
100 |
100 |
厚 度(mm) |
3 |
4 |
4 |
6 |
角鋼厚度(mm) |
2 |
2.5 |
4 |
6 |
鋼管管壁厚度(mm) |
2.5 |
2.5 |
3.5 |
4.5 |
注:電力線路桿塔的接地體引出線的截面不應小于50mm2,引出線應熱鍍鋅。
第2.2.4條 低壓電氣設備地面上外露的銅和鋁接地線的最小截面應符合表2.2.4的規定。
表2.2.4 低壓電氣設備地面上外露的銅和鋁接地線的最小截面
名 稱 |
銅(mm2) |
鋁(mm2) |
明敷的裸導體 |
4 |
6 |
絕緣導體 |
1.5 |
2.5 |
電纜的接地芯或與相線包在同一
保護外殼內的多芯導線的接地芯 |
1 |
1.5 |
第2.2.5條 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鋁導體作為接地體或接地線。
第2.2.6條 利用化學方法降低土壤電阻率時,采用的降阻劑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的選擇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使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并有合格證件。
三、嚴格按照生產廠家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操作工藝施工。
第2.2.7條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溫層的金屬外皮或金屬網以及電纜金屬護層作接地線。
第三節 接地裝置的敷設
第2.3.1條 接地體頂面埋設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當無規定時,不宜小于0.6m。角鋼及鋼管接地體應垂直配置。除接地體外,接地體引出線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裝置焊接部位應作防腐處理;在作防腐處理前,表面必須除銹并去掉焊接處殘留 的焊藥。
第2.3.2條 垂直接地體的間距不宜小于其長度的2倍。水平接地體的間距應符合設計規定。當無設計規定時不宜小于5m。
第2.3.3條 接地線應防止發生機械損傷和化學腐蝕。在與公路、鐵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線遭受損傷處,均應用管子或角鋼等加以保護。接地線在穿過墻壁,樓板和地坪處應加裝鋼管或其他堅固的保護套,有化學腐蝕的部位還應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條 接地干線應在不同的兩點及以上與接地網相連接。自然接地體應在不同的兩點及以上與接地干線或接地網相連接。
第2.3.5條 每個電氣裝置的接地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在一個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電氣裝置。
第2.3.6條 接地體敷設完后的土溝其回填土內不應夾有石塊和建筑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得有較強的腐蝕性;在回填土時應分層夯實。
第2.3.7條 明敷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便于檢查。
二、敷設位置不應妨礙設備的拆卸與檢修。
三、支持件間的距離,在水平直線部分宜為0.5~1.5m;垂直部分宜為1.5~3m;轉彎部分宜為0.3~0.5m。
四、接地線應按水平或垂直敷設,亦可與建筑物傾斜結構平行敷設;在直線段上,不應有高低起伏及彎曲等情況。
五、接地線沿建筑物墻壁水平敷設時,離地面距離宜為250~300mm;接地線與建筑物墻壁間的間隙宜為10~15mm。
六、在接地線跨越建筑物伸縮縫、沉降縫處時,應設置補償器。補償器可用接地線本身彎成弧狀代替。
第2.3.8條 明敷接地線的表面應涂以用15~100mm寬度相等的綠色和黃色相間的條紋。在每個導體的全部長度上或只在每個區間或每個可接觸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標志。當使用膠帶時,應使用雙色膠帶。
中性線宜涂淡藍色標志。
第2.3.9條 在接地線引向建筑物的入口處和在檢修用臨時接地點處,均應刷白色底漆并標以黑色記號,其代號為“ ”。
第2.3.10條 進行檢修時,在斷路器室、配電間、母線分段處、發電機引出線等需臨時接地的地方,應引入接地干線,并應設有專供連接臨時接地線使用的接線板和螺栓。
第2.3.11條 當電纜穿過零序電流互感器時,電纜頭的接地線應通過零序電流互感器后接地;由電纜頭至穿過零序電流互感器的一段電纜金屬護層和接地線應對地絕緣。
第2.3.12條 直接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的變壓器、旋轉電機的中性點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的連接,應采用單獨的接地線。
第2.3.13條 變電所、配電所的避雷器應用最短的接地線與主接地網連接。
第2.3.14條 全封閉組合電器的外殼應按制造廠規定接地;法蘭片間應采用跨接線連接,并應保證良好的電氣通路。
第2.3.15條 高壓配電間隔和靜止補償裝置的柵欄門絞鏈處應用軟銅線連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2.3.16條 高頻感應電熱裝置的屏蔽網、濾波器、電源裝置的金屬屏蔽外殼,高頻回路中外露導體和電氣設備的所有屏蔽部分和與其連接的金屬管道均應接地,并宜與接地干線連接。
第2.3.17條 接地裝置由多個分接地裝置部分組成時,應按設計要求設置便于分開的斷接卡。自然接地體與人工接地體連接處應有便于分開的斷接卡。斷接卡應有保護措施。
第四節 接地體(線)的連接
第2.4.1條 接地體(線)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焊接必須牢固無虛焊。接至電氣設備上的接地線,應用鍍鋅螺栓連接;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采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螺栓連接處的接觸面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處理。
第2.4.2條 接地體(線)的焊接應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扁鋼為其寬度的2倍(且至少3個棱邊焊接)。
二、圓鋼為其直徑的6倍。
三、圓鋼與扁鋼連接時,其長度為圓鋼直徑的6倍。
四、扁鋼與鋼管、扁鋼與角鋼焊接時,為了連接可靠,除應在其接觸部位兩側進行焊接外,并應焊以由鋼帶彎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鋼帶本身彎成弧形(或直角形)與鋼管(或角鋼)焊接。
第2.4.3條 利用本規范第2.2.2條所述的各種金屬構件、金屬管道等作為接地線時,應保證其全長為完好的電氣通路。利用串聯的金屬構件、金屬管道作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屬跨接線。
第五節 避雷針(線、帶、網)的接地
第2.5.1條 避雷針(線、帶、網)的接地除應符合本章上述有關規定外,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雷針(帶)與引下線之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
二、避雷針(帶)的引下線及接地裝置使用的緊固件均應使用鍍鋅制品。當采用沒有鍍鋅的地腳螺栓時應采取防腐措施。
三、建筑物上的防雷設施采用多根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距地面的1.5~1.8m處設置斷接卡,斷接卡應加保護措施。
四、裝有避雷針的金屬筒體,當其厚度不小于4mm時,可作避雷針的引下線。筒體底部應有兩處與接地體對稱連接。
五、獨立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與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離應大于3m。當小于3m時,應采取均壓措施或鋪設卵石或瀝青地面。
六、獨立避雷針(線)應設置獨立的集中接地裝置。當有困難時,該接地裝置可與接地網連接,但避雷針與主接地網的地下連接點至35kV及以下設備與主接地網的地下連接點,沿接地體的長度不得小于15m。
七、獨立避雷針的接地裝置與接地網的地中距離不應小于3m。
八、配電裝置的架構或屋頂上的避雷針應與接地網連接,并應在其附近裝設集中接地裝置。
第2.5.2條 建筑物上的避雷針或防雷金屬網應和建筑物頂部的其他金屬物體連接成一個整體。
第2.5.3條 裝有避雷針和避雷線的構架上的照明燈電源線,必須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帶金屬護層的電纜或穿入金屬管的導線。電纜的金屬護層或金屬管必須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長度應在10m以上,方可與配電裝置的接地網相連或與電源線、低壓配電裝置相連接。
第2.5.4條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避雷線線檔內不應有接頭。
第2.5.5條 避雷針(網、帶)及其接地裝置,應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首先安裝集中接地裝置,后安裝引下線,最后安裝接閃器。
第六節 攜帶式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接地
第2.6.1條 攜帶式電氣設備應用專用芯線接地,嚴禁利用其他用電設備的零線接地;零線和接地線應分別與接地裝置相連接。
第2.6.2條 攜帶式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采用軟銅絞線,其截面不小于1.5mm2。
第2.6.3條 由固定的電源或由移動式發電設備供電的移動式機械的金屬外殼或底座,應和這些供電電源的接地裝置有金屬的連接;在中性點不接地的電網中,可在移動式機械附近裝設接地裝置,以代替敷設接地線,并應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 接地體。
第2.6.4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機械的接地應符合固定式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但下列情況可不接地:
一、移動式機械自用的發電設備直接放在機械的同一金屬框架上,又不供給其他設備用電。
二、當機械由專用的移動式發電設備供電,機械數量不超過2臺,機械距移動式發電設備不超過50m,且發電設備和機械的外殼之間有可靠的金屬連接。
第三章 工程交接驗收
第3.0.1條 在驗收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一、整個接地網外露部分的連接可靠,接地線規格正確,防腐層完好,標志齊全明顯。
二、避雷針(帶)的安裝位置及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三、供連接臨時接地線用的連接板的數量和位置符合設計要求。
四、工頻接地電阻值及設計要求的其他測試參數符合設計規定,雨后不應立即測量接地電阻。
第3.0.2條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一、實際施工的竣工圖。
二、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三、安裝技術記錄(包括隱蔽工程記錄等)。
四、測試記錄。
附錄一 名 詞 解 釋
附表 1.1 名 詞 解 釋
本規范用名詞 |
解 釋 |
接地體 |
埋入地中并直接與大地接觸的金屬導體,稱為接地體。接地體分為水平接地體和垂直接地體 |
自然接地體 |
可利用作為接地用的直接與大地接觸的各種金屬構件、金屬井管、鋼筋混凝土建筑的基礎、金屬管道和設備等,稱為自然接地體 |
接地線 |
電氣設備、桿塔的接地螺栓與接地體或零線連接用的在正常情況下不載流的金屬導體,稱為接地線 |
接地裝置 |
接地體和接地線的總和,稱為接地裝置 |
接 地 |
電氣設備、桿塔或過電壓保護裝置用接地線與接地體連接,稱為接地 |
接地電阻 |
接地體或自然接地體的對地電阻和接地線電阻的總和,稱為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接地電阻的數值等于接地裝置對地電壓與通過接地體流入地中電流的比值 |
工頻接地電阻 |
按通過接地體流入地中工頻電流求得的電阻,稱為工頻接地電阻 |
零 線 |
與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接地的中性點連接的中性線或直流回路中的接地中性線,稱為零線 |
接 零 |
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電氣設備外殼與零線連接稱為接零 |
集中接地裝置 |
在避雷針附近裝設的垂直接地體 |
注:本規范中接地電阻系指工頻接地電阻。
附錄二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__________________
附 加 說 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
參加單位:武漢高壓研究所
化工部施工技術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沈大有 周惠娟 胡 仁 馬長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9—92
條 文 說 明
前 言
根據國家計委計標函(1987)78號、建設部(88)建標字25號文的要求,由原水利電力部負責主編,具體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修訂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92,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標[1992]911號文批準發布。
為方便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有關單位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編制組根據國家計委關于編制標準、規范條文說明的統一要求,按《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章、節、條順序,編制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條文說明》,供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考。在使用中如發現本條文說明有欠妥之處,請將意見直接函寄本規范的管理單位: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北京良鄉, 郵政編碼:102401)。
本條文說明僅供國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本規范時使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本條簡要地闡明了本規范編制的宗旨,是為了保證接地裝置的施工和驗收質量而制訂。
第1.0.2條 本條明確了規范的適用范圍是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的接地裝置。其他如電子計算機和微波通訊等接地工程應按相應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執行。
第1.0.3條 施工現場必須按照設計施工,不得隨意修改設計,必要時需經過設計單位的同意,并按修改后的設計執行。
第1.0.4條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凡不符合現行技術標準的器材,均不得使用和安裝。
第1.0.5條 本規范內容是以質量標準和工藝要求為主,有關施工安全問題,尚應遵守現行的安全技術規程。
第1.0.6條 電氣裝置接地工程應及時配合建筑施工,從而減少重復勞動,加快工程進度和提高工程質量。
第二章 電氣裝置的接地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2.1.1條 本條規定了哪些電氣裝置應接地或接零。第十款至第十四款根據近幾年出現的新產品和征求修訂意見中要求增加而制訂。控制電纜的金屬護層根據國標《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J65—83)和1985年版《蘇聯電氣裝置安裝法規》規定而修訂。
第2.1.2條 本條規定了哪些電氣裝置不需要接地或不需要接零,基本與原規定相同。《蘇聯電氣裝置安裝法規》關于哪些電氣裝置需要和不需要接地或接零在電壓等級上有新的規定,考慮國標《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也正在修訂,為同設計規范協調一致,現規定要作相適應的修訂。
第2.1.3條 當直流流經在土壤中的接地體時,由于土壤中發生電解作用,可使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增加,同時又可使接地體及附近地下建筑物和金屬管道等發生電腐蝕而造成嚴重的損壞。第三款根據日本技術標準和原東德接地規范的接地體以及接地線的規定,直流電力回路專用的中性線和直流雙線制正極如無絕緣裝置,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
采用外引接地時,外引接地體的中心與配電裝置接地網的距離,根據我國水電廠的試驗,不宜過大。否則由于引線本身的電阻壓降會使外引接地體利用程度大大降低。
注:考慮高壓直流輸電已自成系統,直流電力網將有專用規范,本條只適用于一般直流系統。
第2.1.4條 本條規定接地線一般不應作其他用途,如電纜架構或電纜鋼管不應作電焊機零線,以免損傷電纜金屬護層。
第二節 接地裝置的選擇
第2.2.1條 這幾種自然接地體均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能夠很好地起到降低接地電阻、均衡電位的作用,且能節約鋼材,能提高電氣設備運行可靠性。
第2.2.2條 從60年代起國內外已廣泛應用建筑物金屬結構及滿足熱穩定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內部的非預應力鋼筋作交流電氣設備的接地線,能夠保證設備的運行可靠性。
第2.2.3條 為節約有色金屬,規定接地裝置宜采用鋼材。
我國鋼接地體普遍受到了腐蝕和銹蝕,鋼接地體(線)規格偏小,根據國標《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及1985年版《蘇聯電氣裝置安裝法規》以及我國鋼材規格,提出了鋼接地體(線)最小規格。
鋼接地體(線)耐受腐蝕能力差。鋼材鍍鋅后能將耐腐蝕性能提高一倍左右,在腐蝕性較強場所的接地裝置采用鍍鋅鋼材好。我國運行經驗是熱鍍鋅防腐效果好,因此,在腐蝕性較強場所的接地裝置宜采用熱鍍鋅鋼材。發電廠、變電所重要性大,其接地裝置亦宜采用熱鍍鋅鋼材。
執行中應注意:本規范表2.2.3所列的鋼接地體(線)規格是最小規格,而不能作為施工中選擇接地體(線)規格的依據。在實際施工中應根據設計選用接地體(線)的規格進行實施。但當設計選用的接地體(線)規格小于本規范表2.2.3中所列規格時,實際施工應采用本規范表2.2.3所列鋼接地體規格。
土壤對接地裝置的腐蝕性,推薦參考石油化學工業部化工設計院等組織編寫,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化工管理手冊》下冊表14-13規定的土壤腐蝕性等級及防腐措施。
表2.2.3 土壤腐蝕性等級及防腐措施
項 目 |
土 壤 腐 蝕 性 等 級 |
特 高 |
高 |
較 高 |
中 等 |
低 |
土壤電阻率(Ω·m) |
<5 |
5~10 |
10~20 |
20~100 |
>100 |
含鹽量(%) |
0.75 |
0.75~0.1 |
0.1~0.05 |
0.05~0.01 |
<0.01 |
含 水(%) |
12~25 |
10~12 |
10~5 |
5 |
<5 |
在ΔV=500mV時極化
電流密度(mA/cm2) |
0.3 |
0.3~0.08 |
0.08~0.025 |
0.025~0.001 |
<0.001 |
防腐措施 |
特加強 |
加 強 |
加 強 |
普 通 |
普 通 |
第2.2.4條 根據國標《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J65—83)規定明敷銅、鋁接地線的最小截面,不能作為施工中采用接地線截面的依據,實際施工中應根據設計選用接地線的截面進行實施。
第2.2.5條 裸鋁導體埋入地下較易腐蝕,使用壽命較鋼材短且價格比鋼材貴。
第2.2.6條 當前國內降阻材料種類繁多且混亂,為防止施工中擅自濫用降阻材料和由于施工不當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利用化學方法降低土壤電阻率時,應符合本條規定。
第2.2.7條 蛇皮管、管道保溫層的金屬外皮等的強度差又易腐蝕,作接地線很不可靠。
第三節 接地裝置的敷設
第2.3.1條 一般在地表下0.15~0.5m處,是處于土壤干濕交界的地方,接地導體易受腐蝕,因此規定埋深不應小于0.6m,并規定了接地網的引出線在通過地表下0.6m引至地面外的一段需作防腐處理,以延長使用壽命。
第2.3.2條 本條主要考慮接地體互相的屏蔽影響而作出距離的規定。
第2.3.3條 為防止接地線發生機械損傷和化學腐蝕,本條的規定,經運行經驗證明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第2.3.4條 目的是為了確保接地的可靠性。
第2.3.5條 如接地線串聯使用,則當一處接地線斷開時,造成了后面串接設備接地點均不接地,所以規定禁止串接。
第2.3.6條 外取回填土時,不重視質量會造成接地不良,故本條明確規定以引起重視。
第2.3.7條 本條文第三款對支持件間的距離根據施工經驗作了調整,為了接地線固定牢靠和美觀起見,故作相應的修改。
第2.3.8條 本條文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絕緣導線和裸導體的顏色標志》(GB7947—87)修改的。
第2.3.9條 本條主要考慮對生產維護檢修帶來方便。
第2.3.10條 本條所述有關場所設立接線板或接地螺栓,對運行維護裝設臨時接地線提供方便。
第2.3.11條 本條的目的是防止零序保護誤動作。
第2.3.12條 采用單獨接地線連接以保證接地的可靠性。
第2.3.13條 連接線短,在雷擊時電感量減小,能迅速散流。
第2.3.14條 全封閉組合電器外殼受電磁場的作用產生感應電勢,能危及人身安全,應有可靠的接地。
第2.3.15條 本條規定是為了牢固可靠地接地,避免有懸浮電位產生電火花危及人身安全。
第2.3.16條 本條根據國標《電熱設備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制訂。
第2.3.17條 加裝斷線卡的目的是為了便于運行、維護和檢測接地電阻。
第四節 接地體(線)的連接
第2.4.1條 接地線的連接應保證接觸可靠。接于電機、電器外殼以及可移動的金屬構架等上面的接地線應以鍍鋅螺栓可靠連接。
第2.4.2條 原條文中“焊接長度”意思不夠確切,故改為“搭接長度”。
第2.4.3條 目的是為了保證電氣接觸良好。
第五節 避雷針(線、帶、網)的接地
第2.5.1條 焊接為了安全,設置斷線卡便于測量接地電阻及檢查引下線的連接情況,斷線卡加保護防止意外斷開。
第二款:目前鍍鋅制品使用較為普遍,為確保接地裝置長期運行可靠,強調了提高材料防腐能力的要求,均應使用鍍鋅制品。至于地腳螺栓,現在還沒有統一規格,無鍍鋅成品供應,故應采取防腐措施。
第四款:4mm金屬筒體不會被雷電流燒穿,故可不另敷接地線。
第五款至第八款是參照《電力設備過電壓保護設計技術規程》和國標GBJ65—83制訂的。
雷擊避雷針時,避雷針接地點的高電位向外傳播15m后,在一般情況下衰減到不足以危及35kV及以下設備的絕緣;集中接地裝置是為了加強雷電流散流作用,降低對地電壓而敷設的附加接地裝置。
第2.5.2條 防止靜電感應的危害。
第2.5.3條 構架上避雷針(線)落雷時,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但將電纜的金屬護層或穿金屬管的導線在地中埋置長度大于10m時,可將雷擊時的高電位衰減到不危險的程度。
第2.5.4條 為防止保護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避雷線斷線造成事故,避雷線檔距內不允許有接頭。
第2.5.5條 施工中存在地上防雷裝置已安裝完,而地下接地裝置還未施工的情況。為保證人身、設備及建筑物的安全,本條是根據第一冶金建設公司標準(YYJB3.1—85)《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技術操作規程》作出的規定制訂的。
第六節 攜帶式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接地
第2.6.1條 因攜帶式電氣設備經常移動,導線絕緣易損壞或導線折斷,危及人身安全。因此要求應有專用芯線接地,嚴禁利用其他設備的零線接地,以防零線斷開后造成設備沒有接地。
第2.6.2條 攜帶式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考慮接地方便且不易折斷。為了安全可靠,要求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軟銅絞線。該截面是保證安全需要的最低要求,具體截面應根據相導線選擇。
第2.6.3條 保證了移動式機械有可靠的保護接地,利用自然接地體能節省人力和鋼材。
第2.6.4條 條文中的兩種情況發生碰殼短路時,人體與大地間無電位差,不會發生觸電危險。
第三章 工程交接驗收
第3.0.1條 本條規定了驗收時應檢查的項目。第四款要求工頻接地電阻測量應注意測試條件和測試方法符合規定,實測值應符合設計規定值。
第3.0.2條 本條規定了在驗收時應提交的資料和文件。第一款要求完整的實際施工后的竣工圖,而不是僅設計變更部分的施工圖。第二款變更設計部分的文件包括設計變更單、材料代用和合理化建議經設計批準的證明文件。第四款試驗記錄注意對總的和分部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分別測出。關于試驗方法應參照原水電部《電力設備接地設計技術規程》(SDJ 8—79)的附錄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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